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与完善
具备地理标志的产品一般都拥有深远的历史传统,是该地区的资源经过长久的沉淀和升华而产生的,不仅承载着该地区的土地精华,还是当地人民经过千百年的探索而发现的人与自然最佳的结合点。但是与此同时,因其的售价比其他产品高,市场上开始出现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这样的行为不只危害了拥有地理标志产品人民的正当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合理秩序。基于这样的情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禁止假冒行为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当地人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但是毕竟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存在着大量的局限性。
虽然商标法的实施给予了地理标志一定的保护,但还有大量的不足之处。本文就将由此出发,浅谈如何保护地理标志和完善《商标法》。
一、完善《商标法》
(一)修改一般规定
修正法规中有关禁止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的条款,变更条款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表述方式,缩小其作为普通商标的注册范围。因为行政区划和公众知晓并不是确定地理标志的判断标准,且商标显著性的基础条件就是其描述性地理来源的局限。现实生活中就有许多因此产生矛盾的案例,而要想修正这种缺陷就需要排除地名商标的一般性特点,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完善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和侵权救济制度。
(二)详细各项规定
把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通过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其规定的内容,因为这两种商标不仅互相独立而且突破了商标显著性的条件,所以如果将商标都归位一个体系,用一般条款统一规定不免有些不合理,而且也无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特殊性。那么对于此类问题,可以吸取其他法律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把商标的性质、构成和手续都进行细化分类,保证其的品质问题。
(三)独立地理标志
集体标志、证明标志和地理标志间有着许多的差异性,虽然两者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但是因其并不是专门为其设立的保护方法,管理及保护的力度相对来说就略显不足。所以为了能更有力地保护和明确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我国的《商标法》应该把地理标志独立出来,设置相关的独立法规并给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具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特征,确立其注册保护的原则,才能与相关法律衔接起来。首先可以明确违反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其次可以明细地理标志和商标间的解决规则,并在同时允许存在合理的例外使用方式。
二、融合不同体系
不可调和的矛盾是不存在于不同保护制度间的,加快融合不同保护体制间的立法资源是保护地理标志的良策,有利于巩固其产品的保护及建设更加强大的地理品牌。具体来说即是以商标法中的地位为基础,明确法律间的效力和关系,使其可以依据具体的法规来实施保护措施。可以建设全国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名册,为了保持相关部门间的数据统一性还可以共享数据资源库,在标志认定的时候还能够以相关专家的意见为参考,最大程度上保证地理标志的公平合理性。而对于那些还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应该给予一些相应的权利,便于保护产品发展的措施能顺利实施,而且对相关部门的有效认定,其他部门应给予有利的配合和保护。让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使其的品质特点能够得以突显,产品自身也应该对标志的识别性进行改进,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地识别自身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区别。
三、完善政府职能
首先,政府需要明确自身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地位,因为相对于政府来说,行业的协会更加具有优势,毕竟行业协会是自律组织,更为了解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的机构体制和地理标志的特点。但是我国的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和市场发展的并不完善,所以在此期间政府的监管作用也不可忽视。其次,政府需要重视其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化建设,加强其保护机制的基础下,避免品牌化的浪费和不合理现象产生,使其具有独特性。最后,因为地理标志产品一般属于小规模生产的商户,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很差,所以政府应该要根据当地的特点来推广和保护地理标志的发展、扶持政策,将小型的产业经营者聚合起来,产生更加具有生命力的经营模式。
四、结语
地理标志是一种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有人甚至把地理标志称为有质量保证的金字招牌,这样的形容正是证明了地理标志具有的巨大经济效益影响,且各国对于保护自身国家的地理标志问题也极为重视。所以把地理标志列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体系,不仅回应了各企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要求,还给予了企业双重的保护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