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有一定影响”的证明责任从定义上看即是指由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证明其未注册商标存在一定影响的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有一定影响”并没有具体判定标准,各地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而且有从严的倾向。对在先使用人而言,加大了其证明其商标权利的存在具有一定影响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其合法利益,不能有效制止抢注、使其行使继续使用等权利。
此外,证明责任的配置制度的最高价值是追求公平正义,适当的、平衡地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有助于发掘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尽力举证,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实体真实,从而实现公平正义。而当由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所有事实进行举证时,也不能体现公平正义。
因此,有学者指出对于“有一定影响”的证明也应同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方式那样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在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事实不存在,如果不能证明该事实不存在,那么就认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
笔者认为,在“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在后注册,存在“有一定影响”的可能性较高。根据一般生活经验,除非真的是小概率的巧合,否则只有当一个商标已经形成一定的知名度,被消费者所认识,注册能带来经济收益,才会有人愿意去注册商标。在此种情况下,由注册申请人举证“有一定影响”的事实不存在似乎更合乎情理。其次,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仅由在先使用人举证所有事实,责任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