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类型概述
(一)商标的使用侵权
商标的使用侵权是指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商品的实用价值是商品的最基本属性,因此商标的使用侵权也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最为多见的一种。例如,无锡市服装公司侵犯英国登希尔公司的合法持有商标“登喜路”的案件就属于商标的使用侵权。该服装公司将“登喜路”商标直接用于注册使用,结果被原持有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查确有其事,服装公司存在盗用他人合法商标的不法行为,经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构成商标侵犯罪,必须立刻停止对“登喜路”商标的一切使用行为,并赔偿原告25万元人民币。
(二)商标的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利用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合法商标进行宣传行为,对他人商标权利构成侵犯,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商标侵犯者在已知该商标被其他人合法持有情况下仍然用于为自身谋取利益的经济流通领域行为都属于商标的销售侵犯,无论手段直接间接,都构成商标侵犯罪责。例如,重庆市某公司利用“丹工”商标进行假冒商品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商标持有人三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和公司上诉后,重庆市法院做出了某公司必须立刻停止盗用“丹工”商标的一切销售行为,向三和公司赔礼道歉的判决,原商标持有人在此次控诉中获胜,并得到赔款5万元人民币。
(三)商标的标识侵权
商标的标识侵权范围很大,概念比较难以把握,凡是对商标标识进行伪造或者擅自制造改动商标标识的行为都属于商标的标识侵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的种类也在增多,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不经他人许可,对原商标持有者的商标标识进行擅自制造、变造,严重侵犯了原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给原商标持有者造成了一定损失。这种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处在何种环节,出于何种目的,都将被认定为商标标识侵权。例如,无锡公司委托永定公司生产“RBI”商标标识,给原受让商标持有人瑞宝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瑞宝公司以永定公司侵犯本公司合法商标标识的罪名将后者告上法庭,并取得了胜诉,法院判决永定公司必须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的一系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