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混合取得制度
混合取得是上述两种体制的折衷适用。在这种体制下,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没有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商标权取得体制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与变动对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不同的需求。一般而言,使用取得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注册取得则具有后天的必要性。如果说使用取得体制的价值侧重于公平,那么注册取得体制的价值侧重于效率。商标实践证明,单纯的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均具有各自不可回避的弊端,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导致注册取得成为现代商标制度的当然选择。但如何使注册体制下的商标法规则能够真正体现商标的价值和功能,使用在商标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故混合取得体制的完善体现使用对商标专用权取得的重要影响,实现注册者和使用者之间、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合理的利益均衡。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体制。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使用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