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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制度能弥补审查制度的不足,起到监督与纠错的救济功能。商标评审程序的复审性质,使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标局在审查和注册过程中的疏失错漏,有助于商标局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可能性。该制度并不是商标审批流程的一个必经程序,而是一个具有监督性质的法律程序,并受到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约束。
    一、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性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同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行政执法机构,两者并无隶属关系,但两者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
    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不是商标局行政决定的复议机构,而是根据商标法的授权专门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裁决机构。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评审组织
    负责商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最高的行政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是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评审机构,但却是与商标局平行的独立机构,相互并无隶属关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任命。
    三、商标评审事由
    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4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案件”);
    (二)商标异议中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复审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54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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