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客体,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该罪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人认为侵害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观点认为除了侵害这两种之外,还侵犯了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和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谓的“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120]这里所谓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列情形视为“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列情形视为“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里所谓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121]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侵犯商标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针对侵害商品商标的行为,未延及到服务商标,这是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值得完善的地方。但在未修改《刑法》规定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引导案例中,李某购买毛坯衫并加贴“鄂尔多斯”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额达数千万元,显然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现实生活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可能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交织在一起。《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属于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