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包括四种:(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确定,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权利人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比如,引导案例中,如果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的,就可以按照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单位利润计算,如果无法确定被告销售茅台酒的单位利润,则可以根据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赔偿数额。(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该方法中权利人必须证明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许可费必须具有可比性,应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并体现侵权赔偿金适当高于正常许可费的精神。(4)法定赔偿,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综合考虑权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情节,在一定额度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116]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这种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一一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