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征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和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地理标志”(geographicalindications,简称GIs)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单一的定义,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指出的:“除了外观设计之外,或许再也没有哪种知识产权像地理标志领域那样存在如此多样的保护概念。这一点从‘地理标志’这一术语本身就能得到最好的体现,它是一个相对较新且只是在最近的国际谈判中才出现的术语。”
在“地理标志”这个术语出现之前,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就已经存在“货源标记”(indications of source)[145]和“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origin)的概念。1994年Trips协议正式采用了“地理标志”的用语并作出了明确定义:“就本协定而言,‘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者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这一定义已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广为接受,成为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概念厘定。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地理标志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地理标志是用来识别商品来源地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标记。与普通商标不同,地理标志表达的是商品的产地信息而非提供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地理标志可以是地理名称,如龙井茶、绍兴黄酒、香槟、波尔多等,此即所谓的“直接的地理标志”;也可以是非地理名称的图形标记或符号,例如以埃菲尔铁塔表示法国货,用泰姬陵表示印度货,用自由女神像表示美国货等等,此即所谓的“间接的地理标志”。
第二,商品具有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地理标志不仅仅表明了商品的地理来源,而且该商品须具有与地理来源相关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这表明地理标志传达的不是单一的产地信息,同时也表明了商品与产地具有特殊的关联性。
第三,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特定地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使用地理标志。因此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性权利,不能被某个生产经营者独占。
第四,地理标志主要适用于农产品和食品。由于地理标志要求商品与地理来源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农产品和食品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对象。工业产品、服务与产地之间缺乏固有的、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一般不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