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商标与商标国际注册
市场无国界,品牌也无国界,商标不仅在一国之内可以注册,而且可以在国外注册这就出现了涉外商标和商标的国际注册。
1.涉外商标
在市场国际化的今天,商品与服务在国家间的流通与转移是极为普的事。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出口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而且应该到外国申请注册。这种互相到别的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涉外商标。到国外注册商标同样是为了求得所在国的承认和受到法律保护。外国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中国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统统称为涉外商标注册。
(1)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问题,有一个变化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已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订立商约的国家的商民,可依本条例申请注册。换句话说,如无外交关系或未订立商约之国家,其商民则不能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须与中国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方能在中国申请注册。20世纪50~70年代,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的很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采取了灵活态度,对商标注册实行双方按同等条件办理对方商标的对等原则国商标在中国注册逐年增多。1982年8月颁布《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按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应委托国家认可的组织代理。指定的代理组织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商标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代理组织应根据外国委托人的申请,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和续展注册、注册商标争议的解决等事宜。
(2)中国商标在国外注册。为了在世界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保护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防止别国商人对我国商标的抢先注册,提高我国商标在国外知名度和竞争力,我国商标也应在国外申请注册。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首先,应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的准备工作,比如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了解注册国有关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防止违反注册国的规定;对国外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聘请代理人和选择国外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其次,要认真办理商标在国外注册申请的有关手续,比如提供申请书、委托书、本国注册证件和国籍证明书等主要文件;按注册国要求,提交商标图样;缴纳规定的申请注册费,以及申请优先权等等。最后,通过商标在国外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在国外获准注册,取得在注册国的商标专用权,并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2.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又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它是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的注册方式。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上、突尼斯等国发起,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于1892年生效。以后经过6次修改,最后一次是19%67年7月在斯德哥尔摩进行的。
按照《马德里协定》,协定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该商标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只需使用法文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国际注册申请案”,并交一次申请费就可取得在两个以上国家的商标注册。中国于1989年10月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并开始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注册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点,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即法语,交一次费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果在年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可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商标的国际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国际注册,为在国外注册商标开辟了新的途径,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即可由国际局延伸到各有关国家。
但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并没有覆盖全世界,到2010年9月1日共有85个成员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因此,商标国际注册仍然有其局限性,不可能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