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之间权利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①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②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③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①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①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②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③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④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⑤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个关键点:一是此前一定知名度界定的时间是纠纷发生前,这个时间界定决定了物联网企业如果放任他人侵权就可能养虎为患;二是指出了驰名商标问题,但驰名商标本身的认定和不得广告等规定又使信息不对称,物联网企业应思考如何创设驰名商标;三是强调故意,这个判断颇有主观性,物联网企业如何证明对方故意或恶意,实务中怎样设置圏套给对方钻是个犯琢磨的活。因此企业需要定期对商标、域名查询,争取驰名商标,在域名设置上避免和驰名商标争夺场地。物联网企业同时需要在域名管理过程中重视技术层面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