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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
    纵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国内立法
    通过有关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权,而不要求“互惠”。如法国在1852年3月28日颁布的法令中,把版权保护扩大到~切作品——不问作品的出版地和作者的国籍,一律享有法国版权法的保护。其他国家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基本上没有仿效法国的这一做法。然而,法国对外国作品的保护,对于加快国际版权保护的进程,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实行互惠原则
    有些国家根据互惠原则保护外国知识产权,即外国如果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那么,这个国家也就承认与保护依外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如美国、西班牙、瑞典、瑞士、丹麦等国著作权法中都有互惠原则的规定。
    (三)签订双边保护协定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通过签订双边保护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如从19世纪20年代到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签订以前,英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同其他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相互之间签订的双边版权保护协定已达30多个。中国与美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也是一个保护中美两国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
    (四)订立国际公约或建立国际联盟
    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它仅约束缔约双方,对第三国则无约束力。为了寻求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缔结国际公约或建立国际联盟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主要方式。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中,可以分为工业产权国际条约和著作权国际条约两类。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制止产品虚假产地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海牙协定》(1925年),《国际注册商品及服务项目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专利合作公约》(1970年),《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1年),《商标国际注册条约》(1973年),《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用于为专利申请程序的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以及《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
    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61年),《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 (1971年),《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1974年)以及《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条约》(1982年)。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国际条约。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联盟目前有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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