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容
专利制度诞生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在专利制度建立和初期的发展中,专利权保护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有发展国家经济论、自然权利论、契约论等。专利权国际保护的立法进程在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推动下大大加快了。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一种方式是修订国内法,使其靠近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以日本法为例,在昭和三十四年、四十五年、五十年的几次专利法修订中,引进和推行了申请公开制度和请求审查制度等内容。国内法的国际化在各国的表现不尽一致。
国际性专利公约的发展情况比较复杂,以1975年签订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影响最大。
国际性专利公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在原则性协议阶段诞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阶段是专利程序协调阶段。该阶段最典型的公约是《专利合作公约》。
当然专利权国际保护的理想目标是建立一个国际专利机构,向其申请而由其批准的专利在所有国家自动生效。这方面,两个地区性的专利公约为国际统一专利制度作了尝试。它们是1973年10月在德国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和1973年在中非首都班吉缔结的《关于修订(建立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局协定)及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定》(简称《班吉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