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一)软件的定义
《条例》第2条、第3条将“软件”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
(1)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i贝4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条例》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第4条、第5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1)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2)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能延及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序列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注意以下几点: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