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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共10条,主要规定了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对作者及著作权人可提供的保护措施。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侵犯发表权的行为。作品的公开与否及公开的方式、时间、地域等均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作品,或违背著作权人意愿、不按著作权人决定的时间、地点、形式、条件发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损害。
    第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侵吞了他人的创造劳动成果,同时也欺骗了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欺骗了社会公众。
    第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第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侵犯,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无权修改其作品,否则属于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实践中未经作者同意以这些方式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很普遍,严重损害了作者的财产权,这是《著作权法》所禁止的。
    第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这主要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某些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况,这就是“法定许可使用”。如果使用人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八,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第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第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许可和禁止从现场直播其表演,是表演者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使用该权利的,是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行为。
    第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情况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这主要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利侵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一起使用。
    (3)赔偿损失。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赔偿损失又是承担财产责任的主要方式,确定侵犯著作权行为赔偿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全部赔偿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以下8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对以上8种较严重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制作材料、工具和设备等;并可根据第48条的规定,分别处以一定的罚款。《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处罚,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篇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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