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不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韵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同时,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颁布后,曾有不少国外评论认为我国把这类作品列入不受保护客体,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把这类作品排除在受保护范围之外,这是引《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款所允许的。此外,《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2还允许进一步的排除,即把政治演说、法律诉讼中的演说,全部或部分排除在受保护范围之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这项排除。
这类作品排除后,我国的许多出版单位及杂志,对于外国政府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阶段报告,如有需要,均可自行翻译、转载,而无需取得许可及付酬。这样,相当大的一部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信息,仍旧可以像过去一样被我国国内读者很快接触到。
这种使用须注意以下三点:
(1)翻译出版或直接原文转载某些国家的这类作品,一般只宜用于国内销售,不可转销到这些国家去。
(2)仅法律、法规等“作品”的“官方正式译文”不享有版权。如果这些条文的译文是官方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译出的,是对“无版权”的原文翻译后产生的新作,则享有版权,不经许可而使用将构成侵权。
(3)出版单位须注意法律与法规在我国不享有版权。但是,任何单位想要出版“法规汇编”,则必须依法行事。按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条例》规定,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凡法律汇编,均只能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辑;行政法规汇编只能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军事法规}亡编只能由中央军委法制局编辑;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权范围编辑;地方性法规汇编由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这些编辑物的出版,也分别由有权编辑的部门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或地方出版社出版。法律及行政法规汇编的少数民族文版及外文版,也分别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组织或协助审定。违反这一规定而擅自出版法律法规汇编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三)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是《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作出的规定。这里要特别注意:不能把纯时事新闻与新闻故事或有独创性表述的新闻报道混淆。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伯尔尼公约》没有涉及这么细的不受保护客体。把这些内容排除到版权保护范围外,有些是依据基本的版权保护原理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