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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1.国际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它要求各成员国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即在进口时扣押、禁止进口这样的商品或者在国内扣押该商品,或由该国国民采取诉讼等救济手段。《关于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产地名称马德里协定》作为《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地理标志作了具体规定,其禁止对象为:(1)将适用该协定的国家或其某~地区假冒为原产国或原产地,或在产品上使用对原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记;(2)在销售或展出产品时所用的招牌、广告等上面使用带有宣传性质的、欺骗公众的原产地标记。《知识产权协定》第22条要求各成员必须以法律手段,防止商品说明或标记中,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记使用,防止采取其他违反《巴黎公约》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原产地标记,防止因使用地理名称不当造成欺骗性后果。
    2.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地理标志权保护在我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心和重视。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地理标志已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目前,我国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各个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2004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生效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研究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
    3.侵权行为及其法律救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第9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商标法》也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在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包括:(1)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记的;(2)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3)使用与专用标记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记,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侵犯地理标志权将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权利人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地理标志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法查处,依照《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侵害人的行政责任。
    4.地理标志管理
    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无形资产,要加强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并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地理标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从层面上讲,要有全国层面上的法律、规章完善和管理部门的到位,要有企业层面的现代企业管理,要有社会层面上的协会等市场中介服务,要有专家学者层面的研究咨询;其次从系列上讲,对地理标志的各个领域,如注册、认证、标准管理、国际协调等进行管理;再次要统筹生产和流通的角度来管理整个市场秩序。地理标志的管理将是政府监管、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统一管理。国家有关部门(主要是中央政府)管理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认证、备案,地方政府只是协助市场中介和企业工作;市场中介负责本地区地理标志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协调管理;企业负责搞好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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