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域名纠纷的处理程序
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的裁决者选任、投诉与答辩、通信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做出、救济措施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投诉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指定的纠纷处理机构投诉,只要该投诉的内容符合受理的条件和范围。并且由于针对的纠纷只限于恶意的行为,所以投诉也没有时效限制。投诉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将有关纠纷提交指定的纠纷处理机制裁决的请求;
(2)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确定的向投诉人送达文书的通信方法;
(3)对裁决主体形式的选择,独任制或小组制;
(4)指明诉争的域名及其注册组织;
(5)指明相关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以及使用商标的方式;
(6)说明投诉的纠纷符合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的三个条件;
(7)说明已经寻求的救济措施或者已经开始或者结束的与本纠纷相关的其他法律程序;
(8)声明如果被投诉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投诉人将接受法院的管辖;
(9)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签名。
(二)关于答辩
纠纷处理机构收到投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处理机制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应当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自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之Ft起纠纷处理程序开始。被投诉人应当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的答辩书,否则裁决者将根据投诉的内容做出裁决。
(三)关于裁决者的选任
投诉人只能从ICANN指定的域名纠纷处理机构中选择一个,并向其提交投诉。受理投诉的纠纷处理机构将根据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选择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任命一人以独任制的形式或者三人以小组制的形式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者在保持中立和独立的前提下,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决案件;
(2)保证各方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待遇,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
(3)在规定的时限内,迅速处理案件;
(4)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5)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决定是否将多个域名纠纷合并处理。
(四)关于审理程序
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来完成纠纷的审理和裁决,以实现纠纷行政处理的廉价和高效。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纠纷一般采取书面的审理方式,裁决者一般只通过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通过网络所做的陈述来进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裁决者也可以借助远程会议系统等手段来进行开庭审理,借助视听设施在网络上组织当事人进行陈述、提交证据以及辩论。此外,对于同~域名注册人由于进行了侵犯同一商标的多个域名的恶意注册引发的多个纠纷还可以合并审理。
(五)关于裁决和救济措施
在正常情况下,裁决者应当在被任命后14日内将裁决提交纠纷处理机构。裁决书也应当是书面或是电子形式的,写明裁决的结论、理由、做出裁决的日期以及裁决者的签名。在裁决者是小组制的情形中,裁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如果在裁决做出之前,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和鳃协议,那么应当终止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如果在裁决做出之前,存在着使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继续进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裁决者也应当终止纠纷处理程序,除非一方当事人在裁决者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正当的理由反对终止程序。受理投诉的纠纷处理机构在受到裁决者的裁决3日内,应当将裁决书全文通过互联网送达各方当事人、有关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以及ICANN,并在供公众访问的网站上予以公布。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受到裁决书后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取消或者转移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并将执行的结果和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纠纷处理机构以及ICA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