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在知识产权中的作用
根据WIPO的定义,版权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种类有:文学作品,例如小说、诗歌、戏剧、参考作品、报纸和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电影、音乐作品和舞蹈;艺术作品,例如油画、素描、摄影和雕塑;建筑作品;以及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
我国法律中“版权”与“著作权”可以互换使用,著作权主要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是作者或作者授权他人的主观行为,包括著作权人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来说,受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一部作品要享受著作权保护,必须是独创性的创作。
一部创作作品,凝结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是有价值的,它可以满足公众的某种需要,因而有使用价值。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一部创作作品无论是否成为商品,出版与否,作品内容用途如何,作品都受到著作权保护。
作品价值是通过复制、表演、录制、电影电视放映、广播、翻译与改编及信息网络传播等途径实现的,著作权法规定可对复制权、表演权、摄制权、放映权、广播权、翻译权与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精神权利进行保护。
对作者来说,著作权尊重其创作的权利,以及从他的作品中获得利润的权利。著作权法保护艺术作品的权利所有人,防止其作品被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复制”。但这些经济权是有时限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权保护文学作品、科技著作、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地图和技术绘图、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我国把计算机软件也归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还对实用艺术作品及舞蹈作品进行保护。鉴于计算就软件的特殊性,我国还另外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