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取得条件
商号一经登记就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取得商号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则上只能核准使用一个商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其次,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登记的商号不得与他人在先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即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所谓商号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商号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商号完伞一致。所谓商号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商号与已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商号存在下列情形:(1)商号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2)商号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3)商号均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含义相同的;(4)商号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5)商号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最后,商号须合法。申请登记的商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