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与无效
1.专利申请的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后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无效宣告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经审查后所作的决定有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类型。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后通知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后,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和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