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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利益平衡理论适应于信息资源财产的特殊
    首先是信息资源具有无形性,这使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有形动产不同它更依赖于法律的规定性。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享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制度的规定来实现。正是这种对制度规定的依賴性使得利益平衡原则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领域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而如果是有形的财产,其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内容比较固定。利用利益平衡理论来作为所有权制度理论基础却不适当。
    其次是因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使得信息资源创造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存在直接对抗关系。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为权利人享有对于某项信息资源的专有权以后,其他人就不可能再对相同信息资源进行不受限制的使用,而有形财产不同,所有权人使用某件产品,其他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与他同类的产品;反之,如果权利人对于该信息资源不享有专有权,其他任何人都可以同时使用该信息资源,但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所有权人丧失了所有权,对于该财产,也不能供无限多人同时使用。因此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使得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极容易影响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且影响范围很广,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中确定利益平衡原则与在有形财产中确定该原则,其意义是显著不同的。
    再次是因为信息资源的增值性和边际成本的递减性,使得信息资源流转非常频繁,形式变换多样,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凎关系趋向复杂化。确定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对于稳定这种交易更为重要。而有形财产通常具有消耗性所有权的权属也随着交易对象的变化而变动,因此相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其权属判定要简单得多。信息资源频繁流转中的复杂权属关系广泛涉及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需要用利益平衡思想作为核心理论来建构整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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