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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利益平衡是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所在
    自然权利论、创作激励论、人格理论等更多的是论证给予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但保护过度和保护不足一样,都是不正确的。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为标志,知识产权已经延生500多年了。即使从英国1623年颁布《垄断法规》首创现代利制度、1709年颁布《安娜女王法》首创现代版权制度算起,知识产权制度也有近300年历史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逐渐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中,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张,公共利益却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从17世纪以来,众多西方法学家对利益平衡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进行了探讨。包括18世纪法国的爱尔维修、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9世纪德国的耶林,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徳国法学家赫克,20世纪美国的法学家庞德.他们认为法律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の从现代的法制精神出发,法律的目标是“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
    将信息利益平衡作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可能会遭到如下驳:然利益平衡是法学中各部门法的普遍要求,是制度制定中带有普遍意义的衡量标准,将之作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否有失“个性”。但事实上,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或者其他的制度而言,利益平衡原则对于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有着显著不同的意义,当然,这里的“利益”是指因为信息资源而产生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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