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应该考虑的因素
在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企业应该综合考查其企业的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重点考虑如下因素:
1.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这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性。专利权在保护发明创造方面有很强的排他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末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商标在保护商品标识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保护的只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产品、工艺等对于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通过研究开发或者进行反向工程获得,即使采用加密、防火墙之类的技术措施进行保护,随着科学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相应地减弱。
2.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在上述这些知识产权类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后依次是商标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因为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取得的,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由于申请专利和维持专利都需要耗费昂贵代价,因此,很多企业即使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也不选择申请专利,而是采用非专利技术保密的方法保有和实施这些技术成果。当然不能否认这些做法的合理性,但是从长远看来,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护的费用相对于高新技术的高回报率来说又是低廉的,因此,对于相当一部分现代企业来说,申请专利保护包括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利大于弊。
3.知识产权的期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商业秘密而言,只要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被公开,就将一直受保护。
4.知识产权客体本身的特性。虽然申请并维持专利的费用是很高的,但是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市场需求量很大,发展前景广阔,那么企业还是应该申请专利,以求得专利法的保护;反之,如果项发明创造市场前景狭窄,需求量小,实施后获利也不大,就没有必要去申请专利,否则企业会因为申请和维持专利的费用过高而亏本。对于一些很难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获知的知识产权客体或者传统工艺,则可以仅考虑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而不必申请专利。另外,专利保护的前提是向全社会公开发明创造,因此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公开会使该发明创造的应用受到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则要慎用专利来保护了。当然,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性不同,优劣也就不同将二者结合起来保护一项知识产权,有时候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要求充分,但是认定发明创造公开的充分性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充分公开一般指使同专业一般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理解并实施该发明创造,并不要求申请人毫无保留地公开所有的技术内容。因此,申请人在满足法定要求的“充分公开”前提下,可以把某些技术内容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留,这种做法兼了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各自优点,但是采用这种保护方案时,要十分注意专利申请文件,特别是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技巧,既要确保该专利占领这个发明创造的基本领域,又要尽可能不泄漏想要保留的商业秘密。当然保留下来的商业秘密部分不应该形成新的完整的发明构思,否则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形成交又专利的强制许可局面,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