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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我国分别已于1989年10月14日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书的成员国和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马德里协议书的成员国,即我国已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因此,生产、经营者商标可以依据马德里协定书和马德里协议书在中国通过国家商标局办理国际注册申请(不能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申请日。申请人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①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任何一个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②申请人自己到商标局办理。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资格审查
    依据我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オ能拥有申请资格:①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②在中国有住所;③拥有中国国籍。依据第4条规定,具有国际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应当是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或者是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
    2.申请书件提交
    拥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申请书件:①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或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1份;③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④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⑤商标图样2份,不大8m×8m,不小于2m×2mn。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2张;③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3.填写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二、在中国有住所;三、拥有中国国籍)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其中文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其中文姓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可以与中文一起使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垟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即应按申请书中申请人地址一栏的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甘肃省兰州市盘旋路22号,邮政编码:730000,电话:0931~-8610396。
    代理人名称及代理人地址如是代理申请的,申请人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申请人自己直接申请的,这一栏不填。代理人地址填写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如果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如联合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4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2005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239296。
    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如第1次申请日期:2003年5月5日,申请号
    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即不大于8mX8m,不小于2mmX2mm
    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
    商品和服务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2类:颜料,清漆,漆;第5类:医用养品,婴儿食品;第9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9类排在第5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2类前。
    指定保护的缔约方(成员国)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本申请交费方式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X”标记
    4.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纳的费用(费用包括国际注册基本费,应向其他指定国缴纳的有关费用,如果一种商标在3种以上商品上申请注册,还需缴纳附加费),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自接到《收费通知单》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费用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于15日之内,商标局未收到费用款项,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5.核准国际注册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核准注册,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发布公告,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国际注册有效期为20年,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同时,国际局通知申请人所指定的国家,指定国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年内,可以声明对该国际注册商标不予保护。如果指定国在1年内未作不予保护的声明,则申请人取得实际权利,国际注册将在该指定国产生效力(按《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这即所谓“领土延伸”。
    5国际注册异议
    根据我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一件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奇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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