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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或商标注册和在先权利哪个应占优势?
    在2017年3月3日发布的裁决中,巴西最高法院第四庭提供了确定不同所有者将相同商标注册为域名和商标的案件的标准(Recurso Especial n。1466212)。

    巴西的域名注册机构完全独立于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并且巴西法律在域名和商标注册方面均遵循“先申请”的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同一符号的并行注册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以哪一个为准。

    争议涉及化妆品品牌PAIX?O(葡萄牙语中的“激情”),该品牌先前已在INPI和婚介服务网站paixao.com.br上注册。原告DMIndústriaFarmacêuticaLtda。Papyrus LLC声称商标侵权,并认为该网站无法寻求将其在先商标注册为域名。另一方面,被告人圣保罗省的安帕罗·佩斯基萨基金会– FAPESP和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ME,由于活动领域不同,因此应适用特异性原则。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或者如果该域名可能导致消费者困惑,则事先在商标中注册只能阻止第三方为同一标志注册一个域名。或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欺骗。恶意,商标可能被稀释以及寄生性盗用等因素也可能阻止第三方注册域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不会造成这种混淆,因为PAIX?O并未被公众视为商标局也未得到商标局的正式认可。而且,也许更重要的是,诉讼方的活动领域被认为是不同的,法官认为PAIX?O不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标志,这意味着与类似品牌的共存是强制性的。此外,许多其他包含“paix?o”一词的商标注册与原告的注册在其他类别或活动区域中共存,不会与先前的权利造成混淆或关联。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为原告,维持被告的域名。

    该案树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先例,因为它承认了两个系统的独立性,同时为解决由此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指出,特异性和恶意原则在裁决此类纠纷中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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