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时,不要忘了作者
商标?谁的权利?
作为产品原产地标记的商标与在市场上引入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家或公司相关。
在专利局注册商标可以使企业家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带有显着性标志。商标旁边是向消费者发出的信号,表明该商标已经注册,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有权使用。
但是,当看到一个单词或单词形象商标时,我们是否想知道实际上谁拥有使用它的专有权?
申请人几乎不是商标的创造者,更常见的是从图形设计工作室获得徽标,还是从提供商那里购买徽标?文件存储库(例如– Shutterstock)。这种购买并不意味着获得商标表示形式的实质性版权。
因此,可能发生商标注册违反商标创建者(例如创建徽标的图形设计师)的版权的情况。如果注册之前没有创造者将实质版权转让给申请人,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每个商标(一个单词或一个徽标)在版权和邻接权法[1]的含义下都可以视为一件作品,而所申请的商标是否构成一件作品以及申请人是否是有权其代表形式不依职权进行审查。
什么可以被视为作品?
《版权和邻接权法》将某作品定义为?是否以任何形式确立的具有独立性质的创造性活动的任何表现形式,而不论其价值,目的或表现形式?(第1条)。因此,版权客体是一项活动的结果,即使在最小程度上也不同于同一类活动的其他结果,因此,它具有新颖性[2]。根据欧洲联盟法院的判决,一件作品是一个人自己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果[3]。
那么什么样的商标可以同时满足被视为作品的前提?即,对于创作者而言主观上是新的商标[4]。它可以是文字标记,字形标记或任何其他非常规标记。
权利冲突
提交商标申请,该申请同时是另一创作者的作品,例如由图形设计者在委托下创建的,而没有将图形作品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则将导致权利冲突。通过获得商标的保护权,当事方获得将商标用于商业或专业目的的专有权。根据《版权法》,作品的创作者有权使用该作品并在所有剥削领域中对其进行管理,并且还有权收取使用费。
根据《工业产权法》 [5],如果商标的使用会侵犯第三方的个人或物质权利,则不得授予商标保护权(第1321条第1款第1点)。换句话说,商标申请可能会侵犯创作者对构成该商标的作品的权利。
商标注册导致其个人或物质权利(包括版权)受到侵犯的每一方均有权对此类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申请人应如何保护自己?
如果已经从图形设计师那里获得了作为申请主题的商标,那么换句话说?申请人不是商标表达形式的作者吗?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应采取必要步骤,通过将实质性版权分配给商标来规范所有与版权有关的法律问题。这可以通过签署权利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来完成。这种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在无效的痛苦下达成。
申请人获得实质性版权并不构成个人版权的转移,这仍然是创作者的财产。
反对商标申请的创造者(图形设计师)必须证明商标注册会违反获取保护权的法定要求。举证责任由创作者承担,这意味着图形设计师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是构成商标的作品的作者,并且申请人是在非法使用该商标。
由于侵犯版权而提出异议,确保自己免受拒绝授予保护的最好,最有效的方法是就转让该申请所附的实质性版权达成协议。
并非在每种情况下都会提出此类异议,并非总是需要通过提出协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是正当的,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与创建者签署此类协议是明智的,因此可以方便地使用,如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