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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商标法》的重大修订于2019年6月17日生效
    2014年,加拿大政府对《商标法》提出了修正案。通过C-31法案,2014年《经济行动计划法》第1号和2016年旨在实施《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的C-30法案,《商标法》在今年进行了重大修改。
    我们知道,这些变化对加拿大商标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您的企业当前拥有注册商标,或计划很快注册一个商标,那么了解这些更改的影响至关重要。
    使加拿大与国际商标法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更改
    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条例》使加拿大的商标法与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加拿大主要国际贸易伙伴的商标法保持一致。特别是,根据新立法,加拿大通过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新加坡条约”)和《尼斯协定》(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标准程序。)(《尼斯协定》),并批准并实施了《马德里议定书》(关于商标的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
    遵循这些国际通用的惯例,使加拿大企业更容易在国际上保护自己的商标,并将其业务扩展到加拿大境外。现在,加拿大人可以提交一份申请并支付一套费用,以在100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保护。采用标准化的国际程序也使国际公司更容易在加拿大为其业务和商标寻求商标保护。
    更改注册使用要求
    修订后的商标法消除了在申请中包括申请理由的必要。申请人是使用商标还是打算使用商标均无关紧要。无论是否打算使用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申请。
    因此,在过去的一年中,随着企业大力保护其商标(及其所需商标)和早期防御商标抢注者的申请(由于已迫在眉睫的变更已被证明是一种保护),申请量激增。品牌所有者的问题)。
    注册使用要求的变化还意味着,在实施新法规之前允许的任何申请都不需要声明使用。申请人只需支付注册费即可完成商标注册过程。他们不再需要声明自己在加拿大使用商标来实现商标注册。
    更改优先权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申请人可以要求之前六个月内提交的任何申请的优先权(不仅限于在申请人的“原籍国”提交的申请)。
    商标注册流程的变更
    注册过程也进行了更改,以遵守国际标准,包括《尼斯协定》,《新加坡条约》和《马德里议定书》。
    截至2015年9月,加拿大加入了《尼斯协定》,该协定将商品和服务分为34类商品和11类服务,并附有关于每种类别分组标准的解释性说明。
    实际上,商标申请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现在都需要根据尼斯分类系统进行分类。
    政府申请费的变更
    尼斯分类系统的实施还导致相关政府申请和注册费的变化。
    该贸易标志管理办法“,新的制度下,包括在应用程序中的第一类商品或服务的费用收费轮廓的时间表为$ 330 CAD如果应用程序和费用通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的。自申请日起,对于与申请相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CIPO收取100加元。如果提交了申请的纸质副本,则截至申请日期,一类的初始费用为430加元,而与该应用相关的其他每类商品或服务的初始费用为100加元。
    商标保护和续展费期限的变更
    变更之前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在加拿大注册,有效期为15年。该期限现在缩短为10年。因此,商标续展将需要每10年提交一次,以确保持续的保护。
    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续展商标的费用现在为与续展有关的第一类商品或服务的政府费用为400加元。每增加一堂课,将收取125加元的政府费用。现在,仅允许商标所有人在续展日期之前的6个月内(而非之前)支付续展费。
    而且,现在只有完全遵守尼斯分类体系,商标注册才会被续签。
    如果您对在生效日期之前如何续签商标还有其他疑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建议。
    商标资格变更
    新修订扩大了被认为符合商标注册目的的范围。为了认识到不断变化的营销格局,现在已经可以在加拿大市场上保护颜色,全息图,动画图像和气味等非传统标志。为了获得注册资格,非传统商标在使用时会进行特殊性检查(这与先前使用的证据有所不同)。独特性的评估是基于所提议商标的独特特征而不是消费者的认可和商誉来确定的。法律的这一变化有助于使用非传统营销方法的企业主吸引消费者,同时保护他们对其非常规商标的兴趣。
    更改检查程序– CIPO进行独特性检查
    根据修订后的立法,现在对新的和待审的申请(尚未批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于任何包含商标注册官认为不具有固有特征的商标的申请,商标注册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自申请之日起具有独特性的证据。
    修改和编辑申请和注册程序的更改
    新法规为纠正申请中的错误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如果所需商标与所申请的商标基本相同,则允许对商标本身进行修改),以及划分申请以及修改和合并注册的能力。
    记录要求的变更
    具有关联商标组合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合并或转让的证据。根据修订的《商标法》,与相关商标有关的规定已被废止。此外,消除了注册所有者证明并记录合并或转让的要求。结果–无需向CIPO发出有关合并或收购单个商标或一组相关商标的警报(也无需为此支付相关费用)。
    商标法的其他最新修改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12月14日,联邦政府对一项庞大的综合预算法案做出了王室同意,其中包括对加拿大商标法的进一步修改(C-86号法案,《 2018年预算实施法案》,第2号,“法案C-86“)。许多更改旨在解决对加拿大商标实践的古老不满,并填补6月份生效的修正案造成的空白。
    在该法案实施的许多变更中,C-86法案通过引入“恶意”反对和废除理由来解决商标抢注者的问题。此外,为消除因消除“使用”要求而造成的法律上的某些差异,该法案要求在商标注册三年之前,注册所有人必须证明其在商誉侵权或贬值中的使用。该法案还改变了对官方商标的长期保护。
    结论
    今年6月生效的《商标法》的变更影响了加拿大和国外的商标注册和申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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