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使用法院禁令
原告通常会寻求禁制令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补救措施。禁令是一种公平的补救措施,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批准该禁令。成功的原告通常会被授予针对被告的永久性禁止令,以阻止其继续进行侵权活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审判前下达禁令。尽管通常在审判结束时将永久性禁令授予成功的原告,但是众所周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很难获得其他类型的禁令。
标准禁令
加拿大授予的三种最常见的禁令类型是中间禁令,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它们在四个主要方面有所不同:(1)有效期的长短;(2)如何获得它们;(三)何时可以获得;(4)获得这些证书的难度。
一个中间禁令是在法律程序开始后但在审判前获得的禁令。希望获得中间禁令的一方(通常是原告)必须提出一项动议,要求获得这种救济。必须通知被告,以便他们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论点,并且双方可以进行适当的聆讯。如果获得准予,中间禁令通常会持续到法院作出初审判决为止。为了成功通过一项中间禁令的动议,原告必须使法院信服:(1)有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审判;(二)不予救济的,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3)便利的平衡对其有利。该测试将在下面进一步详细讨论。如果禁令被批准,被告必须停止其侵权活动(或原告要求法院下达强制令的其他任何命令)。众所周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很难获得中间禁令。但是,这并非不可能。如果原告确实获得了中间禁令但在审判中败诉,则他们可能不得不向被告赔偿被告因禁令而蒙受的损失。
一个临时禁令是禁止令的法院下令在最短的类型。与临时禁令一样,临时禁令通常是在法律程序开始后但在审判前获得的。寻求临时禁令的当事方必须提出一项动议,要求这种救济。与临时禁令不同,临时禁令适用于紧急情况,需要解决这些紧急情况以防止对原告造成直接伤害。可以单方面授予该禁令,这意味着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如果紧急情况下无法发出通知或发出通知将使动议的目的无效。通常授予它的时间很短。根据联邦法律,单方面的临时禁令准许动议的期限不超过14天。原告还必须满足中间命令的三部分测试。
通常以临时禁令寻求救济的形式是马雷瓦禁令和安东·皮勒命令。
甲马瑞瓦禁令是冷冻禁令防止被告移动或清算他们的资产。它用于有可能在法院就案情作出判决时,被告将清算原告本应在判决后有权获得的资金。由于其性质,因此将单方面寻求Mareva禁令,因为如果被告知道原告正在执行此类禁令,他们可能会试图加快清算的速度。原告需要建立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获得Mareva禁令:(1)存在强大的表面相案件;(二)充分坦率的披露;(3)相信资产将消失的理由;(4)认为被告拥有该禁令将确保其财产的理由。
安东·皮勒(Anton Piller)令是一项扣押令,旨在防止被告破坏证据,实际上是一项民事搜查令。在强烈认为被告有能力并且将在发现完成之前销毁侵权证据的情况下,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它可能会很有用。像马雷瓦(Mareva)的禁令一样,单方面寻求安东·皮勒(Anton Piller)的命令。要授予安东·皮勒命令,法院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因素:(1)原告具有很强的表面证据案件;(2)被告的所谓不当行为会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3)原告有说服力地证明被告拥有有关证据;(4)原告可信地表明,被告可以在完成发现之前销毁证据。执行安东·皮勒(Anton Piller)命令有几个明显的限制条件,包括确保明确,狭义地下达命令,扣押仅限于命令条款,保留查获证据的详细记录以及保持中立律师进行了扣押。
一个永久禁令,不像临时和正审强制令,被审判后理所当然的。大多数原告要求永久性禁制令,以阻止被告继续进行侵权活动。不需要另外的动作来获得这种缓解,并且繁重的三部分测试不适用。通常,法院在审判后会向成功的原告授予永久性禁令。
授予临时或中间禁令的标准
寻求临时禁令或中间禁令的原告必须满足上述三部分标准,该标准首先在加拿大最高法院RJR-MacDonald Inc诉加拿大一案中作出规定。
该测试的严格程度取决于所寻求的救济类型。临时禁令可以提供禁止性的,强制性的或临时性的救济。禁止性禁令禁止被告执行某些对原告造成积极和直接伤害的行为,而使用审判补救措施无法弥补这些伤害。由于它们不会强迫被告采取行动,因此获得强制性禁令的门槛要比强制性禁令低,这会迫使被告执行他们原本不会采取的行动。最后,一个准时令禁令试图阻止受到威胁但尚未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由于其投机性质,寻求适时的禁制令必须证明,每当有不利的情况出现时,如果目前禁制令被拒绝,就不可能保护原告的利益。
授予中间禁令的测试的第一个标准是是否存在严重的问题要尝试。通常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很容易确定这一点。在RJR-MacDonald案中,法院认为“对(案情)案情进行长时间审查既没有必要,也不是合乎需要的。”
第二个标准是移动方是否会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如果该禁令在试验的完成之前,不批(即。,不能在经济试验结束时,如果被告保持补偿损害承担责任)。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证据必须清楚,不能基于推测。从历史上看,这部分测试很难在知识产权案例中证明。
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标准是便利性的平衡,否则,如果在审判结果前准予禁制令,哪一方将受到更大的影响并遭受更大的伤害。在测试的这个阶段也可以考虑对第三方的影响。
尽管假定便利的平衡是有利于被告的,因为被告是在授予禁令后必须改变其行为的人,但已裁定了几项明显的要求知识产权禁令的请求,有利于原告。在这个标准上。在Green Gables Licensing Licensing Authority的Anne v Avonlea Traditions一案中,法官裁定,便利的平衡有利于原告,因为如果不发布禁止使用未经许可的原告知识产权的禁令,可能会导致其他被许可人也失败向原告支付费用。在Google Inc v Equiistek Solutions Inc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还发现,便利的平衡有利于Equiistek(原告),他们的理由是基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而不是从Google搜索引擎中删除某些内容相对容易。
重要的是,由三部分组成的RJR-MacDonald测试不适用于永久禁令。
何时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寻求法院禁令
从以上可以明显看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获得临时或中间禁令可能很困难。因此,在执行临时/中间禁令之前,请务必考虑以下问题:
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立即且无法弥补?
您是否有证据表明您可以向法院证明您或您的企业遭受或将遭受的损害的直接性和重要性?
如果授予禁令,哪些第三方会受到影响?他们会受到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对手的侵权行为是否正在进行中或已经发生过一次事件?
是否及时提出了动议(即在发现对手的侵权活动之后立即提出)?
您的对手是否可能提出任何论点(与长期的中间禁令更相关),可能会对您的案件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