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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填充申请和执行行动中的使用日期
    商标注册日期。细节计数。
    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是一个真正的时机和保护和实施适当的周围备案和答复日期一个人的商标专用权牯整个企业固执己见。请记住,USPTO的主要关切之一是商标申请人不仅开发了足够独特的商标,而且该商标实际上已在商业中使用。确实,没有使用组件,就没有“商标”,只有醒目的名称或徽标。
    商标日期确实很重要
    错误地确定商标首次使用的正确日期可能会导致远远超出是否批准商标申请的后果,并且不幸的是,在防御状态下,商标持有者被迫向积极的反对者证明商标的正确性通常与相关性最强。实际上是在商标申请人指定日期使用的。
    为此,USPTO的商标申请要求申请人指定两个重要日期。“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日期”和“商业中的首次使用日期”。这两个日期之间的本质区别既微妙又重要。
    商标申请中任何地方使用和商业使用之间的差异
    如前所述,商标申请人了解其涉嫌商品/服务的“商业用途”要求中涉及的细微差别至关重要。实际上,商业中的普通使用的定义因行业而异。在给定的小部件业务中,善意销售可能要求销售1000种产品,而在另一项业务中,十项销售实际上将是有意义的销售。为此,第三方商标异议人可能声称商标持有人没有针对其特定行业在商业中适当使用商标,作为使商标无效的基础。
    “在任何地方使用”和“在商业中使用”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商标使用的位置;如果商标仅在一个州内与商品/服务的销售一起使用,则该商标不是“用于商业用途”,而仅用于“在任何地方使用”。根据商标审查程序的规定,
    “在商标或服务商标申请中,首次使用的日期是指首次销售或运输商品或首次提供带有商标的服务的日期,前提是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贸易。参见15 USC§1127(在“放弃商标”的定义内“使用”的定义)。对于每个申请人(无论是外国的还是本国的),商标的首次使用日期是在美国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日期,无论使用的性质是本地的还是国家的,州内或州际的,或其他类型。”TMEP 93.01
    相反,商标首次“在商业中使用”的日期是该商标与在州际贸易中或在州之间买卖的商品/服务结合使用的日期。根据商标审查程序的规定,
    “在商标或服务标志申请中,首次在商业中使用的日期是指商品的首次销售或运输或首次提供服务的日期,该商标是在某种类型的商业中受到商标的合法管制。美国国会,如果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并且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
    日期指定的后果
    在完成商标申请时,许多人将“商业用途”与“任何地方使用”混为一谈,该错误可能导致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如果USPTO授予商标并且对注册提出异议,则根据《商标法》第1(a)条的规定,不正确的商业使用日期将授予法院从头宣布商标无效的权利。
    从头开始被宣布为无效意味着,如果根据商业用途根据第一节(a)提出商标申请,而商标实际上并未在商业中使用,则商标申请“从一开始就是无效”,并且因此将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注册也可以从头声明。根据《商标法》第1(b)条,如果申请人缺乏在商标申请中确定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意图使用商标。如果根据第1(b)条对商标提出异议,则商标所有人甚至不能依靠经过验证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供商标可用于商业用途的日期的客观证据。请注意,对于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国际商标,外国申请中的日期必须与USPTO商标申请相匹配。
    申请人如何识别首次合法使用的日期
    有时很难确定产品或服务在商业中使用的确切时间,尤其是在商标商品或服务长期处于开发中时。一个商标申请可以指定月份和年份,如果该月的具体日期不详。在这种情况下,USPTO会将使用的第一个日期视为该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将2019年12月列为首次使用日期将导致USPTO将首次使用日期记录为2019年12月31日。
    在受到严格监管的经济领域中,满足合法使用证明的负担可能是具有挑战性的。例如,取决于药物的性质和可能使用它们的消费者,药物可能要服从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其他政府机构颁布的规则。尽管产品本身是合法的,但获得FDA批准销售产品可能无法满足在全国范围内合法销售产品的所有要求。同样,由于大麻被指定为附表1受控物质,因此,众所周知,大麻和CBD商标也存在此要求问题。
    商标日期;挖深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首次使用日期可能是所有权的前身,或者是以某种身份与申请人相关的公司。作为另一个兴趣点,商标申请人在单个申请中列出具有不同商品/服务的多个类别并不少见。精明的读者一定会怀疑,如果不是在同一日期首次使用商品/服务,那么商标申请中应列出哪个日期?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EMP)的903.08节明确指出,该类中至少一项的最早使用日期。如果日期不同,申请人必须指定哪些商品或服务与商标申请中针对其类别列出的最早日期相关联。
    申请人未记录与特定商品和服务的商标使用相关的首次使用的特定日期,将导致USPTO认为所列最早日期适用于该商标申请类别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商标申请的其他部分可用于向USPTO指示同一类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日期。为避免应用程序从头开始失效,必须根据商业法律定义准确记录每件商品的首次使用日期。
    与商标律师交谈
    从一开始就正确注册商标非常重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并要求与我们的商标律师之一讨论您的想法。我们在这里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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