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测试的可能性
TTAB中的商标诉讼:混淆测试的可能性
商标诉讼可能会非常耗费成本和资源,因此至关重要的是,首先评估案件的范围,并尝试至少对成功的机会做出有根据的猜测。人们可能会启动商标异议或注销程序的原因有多种,但其主要目的(无论该程序如何)是阻止USPTO授予有关商标或注册的权利。
在本文中,我们将考虑启动商标诉讼程序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这是《商标法》第2(d)条确立的“混淆可能性”主张。
了解混乱的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论证背后的中心思想是,与高级商标非常相似的初级商标,以致消费者会混淆初级商标所附加的商品/服务的原产地,因此不应授予商标注册权。确实,根据《商标审查程序手册》;
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单方面审查时,根据§2(d)进行的驳回通常是基于审查员的结论,即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相关联使用的申请人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可能引起混乱。参见TMEP§1207.02,有关适用于与商标相似的另一种商标的§2(d)规定,以及TMEP§1207.03关于第2(d)条中基于未注册商标的驳回(通常不会在单方面审查中发出)…。问题不在于各自的商标本身,或根据商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可能混淆,而是而是由于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有可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赞助上造成混淆。”TMEP 1207.01
在基于混淆可能性论证的商标异议中,原告有责任确定混淆可能性是可行的投诉。
但是,在提出实质性,混淆性论证的可能性之前,原告必须首先满足某些要求。
常设
请记住,只有该个人/实体可以证明其对新商标注册会损害对方的商标的确有实益,才能在TTAB中启动商标诉讼程序。“损坏”由什么组成?好吧,在混淆的可能性程序中,反对者必须证明该新注册商标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反对者注册新商标(否则它将有权注册)或新商标在市场中的存在将(由于消费者的困惑)导致财务损失。
优先
其次,反对者有责任以大量证据证明其商标实际上比争议商标具有优先权。可以建立这种优先权的几种方法:
封送美国专利商标局中已有注册的证据
商业中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以及相应的日期)
使用类似于商标使用
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实质性论证
请记住,必须对所有商标法有所了解,以确保新兴商标的公司不会由于商标驱动的消费者困惑而非法抢占先发商标的销售。在第二节中,TTAB如何确定实际上是否存在消费者困惑的可能性。2(d)?好吧,它着眼于著名的杜邦案(re EI du Pont de Nemours&Co.,476 F.2d 1357,177 USPQ 563(CCPA 1973)),它给了我们杜邦因素检验,受制于13个因素:
(1)商标在外观,声音,内涵和商业印象上的整体相似性或不相似性。
(2)在申请或注册中描述的或与使用在先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或相异性和性质。Page 2 476 F.2d 1357,* 1360;1973 CCPA LEXIS 363,** 3;177美国药典(BNA)563
(3)已建立的,可能持续的贸易渠道的相似性或不相似性。
(4)进行销售的条件和买方,即“冲动”与仔细,精细的购买。
(5)在先商标的名声(销售,广告,使用年限)。
(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
(7)任何实际混乱的性质和程度。
(8)可以同时使用的时间长度和条件,没有实际混淆的迹象。
(9)使用或未使用[** 7]标记的商品种类(房屋标记,“家庭”标记,产品标记)。
(10)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市场联系:(a)仅“同意”注册或使用。(b)旨在防止混淆的协议条款,即限制各方继续使用商标。(c)相关业务的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和善意。(d)可归因于在先商标所有人且缺乏混淆的迹象。
(11)申请人有权将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的程度。
(12)潜在混乱的程度,即最小或重大。
(13)任何其他证明使用效力的事实。
这项测试面临的挑战是,通常只有这些标记中的一些是相关的,而且并不总是显而易见这些标记中的哪个标记或多或少值得重视。但是,如果我们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则该测试是确保买方不会对带有商标的产品来源感到困惑的最终目标。预期商标与原商标越相似,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商标侵权的机会就越大。至关重要的是,尽管每个因素都很重要,但法官并不一定要满足所有要求才能发现发生了消费者的困惑。
现在,让我们回到您的商标诉讼程序。您所质疑的商标如何与这些(部分或全部)杜邦支持者保持一致?在开始诉讼之前,这是您应该与商标律师进行的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