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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标题的保护
    出版图书时,出版商希望版权法在版权法规定的期限内保护其创造性表达。但是,出版者和作者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选择的文学标题以及出版者投入巨资使公众认可的文学标题是否也受到保护?
    出于多种原因,对出版商的所有权保护很重要,其中包括(1)公众认可特定出版物源于特定出版商,以及(2)附加在出版商资产负债表中的额外商誉和价值。因此,出版商应该意识到他们所出版的文学作品可能具有的保护类型。许多出版商误以为出版物的标题不能受到保护。通常,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发布者仅依靠其对《版权法》的了解,而不会将标题视为可保护的主题,而没有意识到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在某些情况下会提供保护。
    知识产权法不能像保护文学作品的内容那样容易或全面地保护标题。单个标题(即特定作品的标题)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出版商可以证明标题具有次要含义的情况下,才可能受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关于文学标题的次要含义只有在公众心目中,特定标题与文学作品的单一来源相关联时,才能找到。尽管公然企图假冒他人盗用其他出版商的所有权可能受到不公平竞争法的保护,但保护单个所有权通常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对于出版商而言,在不正当竞争和联邦商标法下保护系列作品更为容易。商标法允许注册一系列名称。
    版权保护
    尽管版权法通常会保护一本书的内容,但该书的标题将不受保护。版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创造力。尽管《版权法》中没有任何条款专门排除所有权保护,但是版权局法规和司法裁决已明确指出,所有权仅是简短口号的等同内容,因此,所有权中所包含的表达不足以值得版权保护。法院犹豫不决授予标题版权的至少一个原因是,他们担心这样做会阻止其他人使用该标题,而该特定标题可能同样适用。
    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标题可以受未注册商标的普通法,成文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确定此类保护的适用性的重要因素取决于是为单个标题还是系列标题寻求保护。标题保护的目的是确保另一位出版商不会以在购买者的心中会引起出版物来源混乱的方式使用特定标题。
    不正当竞争法是联邦和州法律的主体,其主要目的是防止有关商品来源的虚假陈述。普通法下的各个州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假冒和盗用学说下的文学标题提供了保护。一个法院将盗用定义为“仅出于不公平地利用财产所有者的善意和声誉而将他人财产用于他人的用途”。假冒是一种学说,该学说阻止竞争对手使用重复或相似的标题,从而在该标题的来源方面造成混淆。当“其他所有条件都不成立”时,法院有时会利用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业务或商业关系的完整性或防止“肮脏交易”。因此,尽管版权和商标法可能会从技术上允许某些活动,但如果有人“不正当”
    商标具有两个主要目的:(1)使消费者能够将一个生产者的商品与另一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2)允许商品的生产者根据其产品的商誉进行交易。商标法旨在防止法院所称的两个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当法院裁定商标侵权时,它认为商标程序已经中断,造成了混淆的可能性,使得消费者无法正确地区分两个生产者的商品,并且生产者不能依靠其产品的商誉来说服消费者购买那个好。因此,消费者可能会依靠其好名声购买一种产品,而最终只能获得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生产的产品。
    发布者无法获得单个标题的联邦商标注册,但是系列标题可能是联邦注册的。联邦注册对出版商的好处,尤其是防止其他出版商在竞争性书名上使用该书名,可能会使获得联邦商标注册的工作和成本非常值得。
    大多数情况下,文学名称的商标与其他任何商品的商标没有任何区别。商标法仅保护一个固有的独特术语,而不会为描述性术语提供保护,即描述产品的商标,除非描述性术语具有次要含义。仅当购买大众学会将特定描述性术语与产品或服务的单一来源相关联时,才会获得次要含义。因此,只有在商标使用期,包含商标的产品销售以及促进该产品销售的广告/营销费用之后,才能确定次要含义。
    单标题保护
    即使不能根据联邦商标法注册单个书名,法院也对未注册商标的普通法进行了解释,以保护单个书名免于混淆。术语“单个书名”是指特定的书名,例如《乱世佳人》,而不是“系列书名”,例如“哈迪男孩”。这并不意味着让消费者感到困惑,因为一本书确实是由另一位作者撰写的。这也可能意味着,消费者对某项工作与另一项工作之间的赞助,从属关系或联系感到困惑。例如,如果第二家出版商在菜谱标题中使用了标题《飘》,那么公众可能会对该书是否隶属于或认可该书感到困惑《乱世佳人》或其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Margaret Mitchell)。
    当商标不涉及文学名称时,如果商标是任意的或虚构的(与产品或其特性无关的商标)或暗示性的(仅表明产品或其特性的商标),则商标将立即受到保护;他们不需要或不需要辅助意义的证明。相反,具有描述性的商标要求具有次要含义的证据。商标法要求具有次要含义,以防止对描述市场产品所必需的术语进行垄断。
    但是,对于单一作品的文学标题,法院基本上会认为标题是对作品内容的描述。因此,即使一本书的标题看起来像是武断的和虚构的,例如用星条旗来形容堪萨斯州的一本关于农场的小说,出版商仍必须表明该标题具有次要含义,才能使该标题受到普通民众的保护。商标法和/或不正当竞争法。
    有许多评论员想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区别。例如,要求标有单项作品的文学名称的标记,这可能固有地具有独特性,以证明其次要意义,而其他商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则不必超越这一障碍。“理论显然是,任何这样的作品都是单一和独特的,与任何其他作品都不存在竞争,并且其标题并不是天生就有特色的。”对于出版和娱乐领域的许多人来说,要求为作品的任何单个标题赋予次要含义的该规则是一个奇怪的现实,但是,无论现实如何,该规则都保持不变。“法院将每件文学作品视为一种特定的,单独的和独特的商业项目,而不是许多竞争产品中的一种产品。”这种推理是基于以下假设:任何一部文学作品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市场,因此,该文学作品不会与任何其他类似的文学作品竞争。“也就是说,每个文学标题都被视为用来描述产品本身的术语,而不是用于在许多文学作品来源中指定单一来源的商标。”
    尽管此问题似乎不合逻辑,但法院已表明,没有任何规则禁止对文学标题进行商标保护。“没有人断言不能将单词用作书籍的商标,或者不能以单词或其他形式使用书籍的商标,也不能根据《兰纳姆法》对书籍的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在可以进行注册之前,必须有一个商标,并且只有在使用商标的地方,商标才存在。”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用于识别和区分一个特定卖方的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用来描述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或功能。
    法院对于所有单个头衔始终要求具有次要含义的证据的原因尚不清楚。但是,一些评论员认为这是由于法院的书籍有些浪漫的概念。法院并不将书名视为作者和出版商用来竞争书籍销售的机制;他们认为每本书本身都是独特的。因此,法院认为书名是对书内容的描述,而不是实际上使书与其他书竞争的元素。
    此外,一些法院认为,购买书籍时,书籍购买者比书名更依赖书籍的作者。尽管在购书者进入书店寻找特定书籍时可能是正确的,但与其他商品的购书者一样,购书者也不会根据吸引人的书名进行冲动购买,这可能不是真的。尽管听起来不切实际,但法院仍然要求获得次要含义的证明,无论标题的性质如何。无论市场的现实情况如何,出版商都必须证明标题具有次要含义,然后标题才能获得保护。
    一旦选择了书名,出版商就可以刻意开始建立该书名的次要含义。这可以通过发布前的宣传来实现,该宣传开始在公众心中建立与特定书籍的特定关联。书籍出版后,可以通过持续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来增强次要含义,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开发使用书籍标题和字符的辅助产品来增强其含义。如果标题与辅助产品一起使用,则可以通过这些产品的联邦商标注册来进一步保护标题。
    当单个标题成功获取次要含义时,可以推断出,公众不再仅识别标题的字面意思,而是将其与单个来源相关联。这意味着,即使消费者不知道该来源是谁,或者即使该来源是匿名的,法院也将承认该标题具有次要含义。但是,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对来源标识的解释上各不相同,因为某些管辖区要求公众能够将作品标识为源自特定的可识别来源,而其他管辖区则只要公众知道该作品来自某个来源就可以允许匿名来源标识。单一来源。
    在确定是否获得次要含义时,法院将考虑几个因素,包括:
    标题使用的时长和连续性;
    用于广告和促销的金额范围和金额;
    标题的销售结果;
    第二出版者尝试使用标题的;
    消费者研究表明公众知道来源;和
    由媒体不请自来地宣传标题。
    如果此测试似乎有利于广告预算较高的较大的发布商,则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就像小型出版物的标题更难吸引大量受众一样,小型出版物的标题更难获得次要含义。
    系列标题的保护
    系列名称有资格获得联邦商标注册,并且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PTO”)注册。此外,一系列书籍,期刊或报纸的标题可能受到保护,而没有附带含义的证明。文学作品系列标题不需要第二含义的原因是,此类系列标题具有商标作用,因为它表明系列中的每个作品都与该系列中的任何其他作品都来自同一来源。这是因为系列标题不描述该系列中的任何一项特定作品,并且因为该系列中的任何特定作品也具有其自己的标题。然而,司法解释在是否必须获得次要含义以使商标被视为文学系列固有的独特性上并不一致
    尽管存在这种不一致的地方,甚至那些不需要某些系列标题具有次要含义的法院也可能要求法院对那些更具描述性的系列标题提出要求。例如,注册系列标题“Garden Books”可能比注册“ Flower And Shovels”获得一系列园艺书籍要困难得多。第一个标题显然更具描述性,而第二个标题则更具暗示性。
    因此,出版商仍然必须克服许多门槛问题来保护系列标题,例如(1)文学系列的标题是否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如果是,商标是否需要第二含义的证明?(2)该系列的标题具有描述性吗?如果是,可以证明次要含义吗?
    系列标题享有与任何其他商标相同的保护。因此,书籍,杂志,报纸,百科全书,字典,CD-ROM,软件以及其他印刷和电子文学系列标题商标的功能与其他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相同,因为该系列标题向购买者表明系列的来源。法院显然认为系列标题本身并不是唯一的,而是与其他系列竞争。
    获得联邦商标注册
    为了获得系列名称的联邦注册商标,出版商必须向PTO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专利商标局发现该系列标题不具有描述性,那么该系列标题将被注册在原则注册簿中。但是,如果专利商标局认为该系列名称具有描述性,则只能在补充注册簿上进行注册。在补充注册簿上注册并不能为出版商提供由主要注册簿提供的完整保护,但可能会阻止其他出版商将注册系列标题用于其出版物。此外,在补充登记簿上注册的系列标题的发行者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日期证明该系列标题具有次要含义。
    结论
    文学标题,无论是单个标题还是系列标题,都可能受到保护。尽管版权法不会保护所有权,但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可能会保护这些有价值的财产。联邦商标法对于希望注册系列标题的出版商特别有用,而商标普通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最适合于保护单个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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