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商标审查
互联网域名引起了许多与商标法直接相关的问题。对于专利商标局(PTO),最常见的问题是作为域名的术语是否也可以注册为商标。
快速的答案是,可以使用一个互联网域名来识别和区分一个人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和/或服务,并指明商品和/或服务的来源。在PTO中注册为商标。请参阅15 USC§1127。Internet域名的商标申请通常会寻求服务商标的注册。最近,PTO收到了越来越多的注册Internet域名的申请。
为了注册Internet域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通过Internet提供服务。此外,为支持本申请而提交的标明使用该商标的标本必须标明使用互联网域名作为来源标识符。与使用文具,名片或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或营业地址类似,将Internet域名用作单纯的定向参考,并不是将其用作源标识符。参见《关于广告与市场营销发展有限公司》,821 F.2d 614,620,2 USPQ2d 2010,2014(Fed。Cir。1987)(“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者还不够;必须使用该商标来标识要注册的命名服务”)。另外,提供“通常是Internet域名的呈现方式越独特,并且从出现在标本上的其他信息数据中物理删除的距离越远,则该名称就越有可能被视为服务标记。参见In Antenna Specialists Co.,408 F.2d 1052,161 USPQ 284(CCPA 1969)。Internet域名的呈现方式越独特,并且从出现在标本上的其他信息数据中物理删除的距离越远,则该名称就越有可能被视为服务标记。
PTO使用短语“连接”提供程序,“访问”提供程序和“内容”提供程序来区分和分类通过Internet提供的服务。提供通信所需的技术连接的实体是“连接”提供者-一种分类为38(电信)的服务。由AmericaOnline?,CompuServe?或Prodigy?等实体提供的密切相关的服务是“访问”提供者,该服务归类于第42类(计算机服务)。“访问”提供者提供“对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多用户访问”。
大多数申请人将是“内容”提供者,他们通过Internet提供信息,即提供提供信息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服务是根据提供的信息可分类的信息服务,例如,提供商业信息的服务归类于第35类,提供财务信息的服务归类于第36类,而提供房屋建筑的服务,维修或保养信息分类为Class 37。
但是,所有“内容”提供程序都不提供相对于Internet域名的可注册服务。例如,仅包含广告或促销实体商品或服务的常规或常规信息的其他Internet域名位置不是可注册服务。
因此,Internet域名必须满足与所有商标和服务标记相同的注册要求。15 USC§1051等。如果域名确实满足这些要求,它将被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