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商标稀释法》对互联网上的著名名称滥用进行监管
互联网的爆炸性增长使许多公司意识到拥有自己的易于定位的网站(由唯一的“域名”标识)的巨大价值。获得与公司名称或公司商标相对应的域名是建立可见的,易于访问的Internet状态的重要步骤。
但是,公司经常会尝试将公司名称和/或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发现其他人(“抢注者”)已经注册了该名称。在Panavision Int'l,LP诉Toeppen,141 F.3d 1316(9th Cir。1998)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成为第一个上诉法院,裁定可以将注册了著名商标的域名抢注人即使域名抢注者未积极将商标附加到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也要对商标所有人负责。
Panavision拥有商标“ Panavision”的注册。当公司尝试注册域名“ Panavision.com”时,它发现伊利诺伊州居民Toeppen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Toeppen的Panavision.com网站显示了伊利诺伊州帕纳市的图片。
Panavision指示Toeppen停止使用其Panavision商标。Toeppen提出了13,000美元的和解方案。Panavision拒绝并提起诉讼,声称除其他外,Toeppen的活动违反了商标稀释法,该法要求原告证明:
(一)商标著名;(2)被告在商业中将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三)商标驰名后开始使用的;(4)被告使用商标会降低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从而削弱商标的质量。Toeppen,141 F.3d,1324;15 USC§1125(c)。
Toeppen承认Panavision的商标很出名,并且在商标出名后就开始使用。因此,法院只关心托彭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是“商业”的,以及是否“稀释”了商标。
Toeppen辩称,根据《商标稀释法》,将商标注册为域名不会引起商业用途。法院又将这一问题搁置了一天,并指出托彭的“使用并不像他所建议的那样良性”。Toeppen,141 F.3d,1325年。法院认定Toeppen已使用其他著名商标注册了100多个域名,并试图将这些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者。他的行为阻止了商标所有者使用商标名称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除非他们支付了他的费用。据法院称,这是一种商业用途。
关于稀释的问题,法院首先注意到其对“稀释”的定义是“降低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而不管(1)驰名商标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和其他各方,或(2)出现混淆,错误或欺骗的可能性。”标识。在1326年(引用15 USC§1127)。法院随后观察到,在颁布反稀释法规时,国会想到了“使用那些选择与他人的产品和声誉相关的商标的人所使用的欺骗性互联网地址”。ID。法院采纳了地方法院的推论,即Toeppen削弱了“ Panavision商标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区分Panavision的商品和服务的能力”。标识。(省略引用)。
Toeppen辩称,他的行为不会影响Panavision商标识别Panavision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因为Panavision可以使用不同的地址在互联网上宣传其商品。但是,法院驳回了Toeppen关于域名只不过是地址的假设,认为域名的主要目的是识别互联网地址的所有者。法院还指出,引用公司名称的域名可能是有价值的资产,例如MTV Networks,Inc.诉Curry。,867 F. Supp。202,203-204,n。2(SDNY 1994)。此外,法院发现,Toeppen的诉讼摊薄了Panavision商标的价值,因为如果键入Panavision.com找不到Panavision的网站,则可能不鼓励甚至放弃Panavision的潜在客户的搜索。
法院在托彭的分析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将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三方将违反《商标稀释法》。任何第三方将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都必须稀释商标,因为潜在客户不会找到商标所有者的网站,并且所有者无法控制第三方网页的内容。因此,假设一个商标是著名的,并且它的名声早于域名注册,那么唯一的问题将是是否存在商业用途。法院关注Toeppen寻求通过拒绝Panavision使用其商标来获利,这表明任何旨在为注册人带来利益的注册都将构成商业用途,而与该站点的实际用途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