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决定强调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冲突
欧洲知识产权局(EUIPO)为寻求保护其品牌同时推广其产品的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其中包括文字,图形,形状以及最新的证明商标,以及非商标注册(例如外观设计)的规定。有时品牌所有者可能很难知道哪种注册类型最合适,并且有时选择的类型可能会使您的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即使这些注册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的类型不同。您正在寻找的一种。
2007年,BMB(一家波兰糖果公司)将旨在用作糖果容器的包装设计注册为共同体设计(现为欧盟设计)。共同体外观设计权的使用寿命与注册商标不同,仅持续25年,但这种注册所赋予的权利仍可对侵权予以强制执行。
Tic Tac系列糖果的生产商Ferrero是Tic Tac甜味容器的3D形状商标的所有者,该商标于1974年注册。他们对BMB申请的注册提出异议。2015年,费雷罗在反对中取得了成功,但BMB对该决定提出了上诉。2017年10月3日,欧盟总法院维持原判,并取消了BMB持有的注册社区外观设计(RCD)的裁决。
在社区设计商标和注册的3D形状商标之间可能出现混淆的发现是一个有趣的现象,并且可能为品牌所有者提供先例,该品牌所有者试图在日益拥挤的各种市场中保护其形状和包装商标。在上升。外观设计的注册尽管绝不会是已注册的3D形状标记的副本,但可能会给他们的客户带来混乱的可能性,但这种担忧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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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两种保护类型之间的差异可能在于潜在的问题所在。如上所述,一个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总共为25年,而商标可以每10年无限制地续期保护。无论类型如何,注册商标均旨在履行识别特定商品或产品来源的功能。对于企业主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众不同”。
这样,注册外观设计的主要要求是要求它必须是新颖的。注册外观设计既不需要是“独特的”,也不需要注册商标是“新颖的”。但是,从理论上讲,只要所有者能够证明它具有满足这两个要求的能力,就可以将一个形状注册为外观设计和商标。
该系统规定,两个相同或相似形状的商品可以同时获得相似商品和服务的注册,而两种相同或相似形状的商品和服务绝对不能同时获得商标的注册。因此,发现外观设计注册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注册3D商标之间可能混淆的可能性很可取!
与28个成员国一样,由EUIPO监管的系统为欧洲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系统。这项极为有益的服务也可能很复杂,并且每天处理复杂情况的专家的指导都是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