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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所有权中的可纠正和不可纠正错误
    POST TIME:2021-10-23 09:28
    作为商标代理人,我们所有人都需要仔细研究复杂的所有权结构,以试图准确地确定谁是客户商标的正确所有人。所有权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浮出水面,因此重要的是要知道何时可以纠正错误以及何时错误使应用程序失败(或注册目的)。
    可能会发生几种不同的错误-商标错误,商品和服务朗诵错误,商标样本或描述错误以及所有权错误。前四个是相当普遍的,并且通常是可以纠正的,只要更改不会实质性地改变商标或将商品和服务扩展到原始应用范围之外即可。
    但是,所有权错误可能会在商标注册的未来产生问题,并且可能无法纠正。
    可纠正的错误
    TMEP 1202.02(c)列出了标识应用程序时可纠正错误的几个示例,包括:
    商标名称为申请人。如果申请人通过其经营的名称(不是法人实体)来标识自己,则可以修改以声明申请人的正确法定名称。cf.在Re Atl中。Blue Print Co.,19 USPQ2d 1078(Comm'r Pats,1990年)(发现邮政注册人员错误地拒绝允许根据15 USC§1058修改誓章,以显示注册人的公司名称而不是注册人的商品名称)。
    运营部门确定为申请人。如果申请人错误地将经营部门(根据定义不是法律实体)命名为所有者,则可以修改申请人的名称。参见TMEP§1201.02(d)。
    小文书错误。较小的笔误,例如错误地添加或省略了“ The”或“ Inc”。可以通过修改更正申请人姓名中的,只要这不会导致实体的变更。但是,更改申请人姓名的大部分不认为是较小的笔误。
    原始申请中关于所有人名称或实体的不一致。如果原始申请反映了所有者名称和实体类型之间的不一致,例如,个人和公司在申请中的不同位置分别被标识为所有者,则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改以阐明不一致之处。
    名称变更。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合法地更改了名称,但错误地在申请中列出了其原名,则可以纠正该错误,因为正确的一方提出了,但只是错误地标识了自己。在Techsonic Indus。,Inc.中,216 USPQ 619(TTAB 1982)。
    合作伙伴做生意。如果申请人被标识为“ A和B,以AB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则为合伙企业”,而真正的所有者是以AB公司的名义组织且由A和B组成的合伙企业,则应修改申请人的姓名改为“ AB公司,由A和B组成的合伙企业。”
    不存在的实体。如果在申请提交之日不存在被列为申请人的一方,则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改以更正申请人的姓名。
    无法纠正的错误
    识别所有者的某些错误是不正确的。TMEP 1201.02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示例,包括:
    公司总裁个人文件。如果公司的总裁被确定为商标的所有者,而实际上该公司拥有该商标,并且在原始申请中,所有者名称和实体类型之间没有矛盾(例如在商标申请中对公司的引用)实体部分),则该申请无效,因为申请人不是商标的所有者。
    利益的前身。如果以实体A的名义提出申请,则在将商标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分配给实体B时,该申请将无效,因为申请人在申请时不是商标的所有人。
    合资企业文件。如果商标是合资企业所有时,该申请是以合资企业的名义提出的,且所有者名称与实体类型之间的原始申请没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例如,在合资企业中对合资企业的引用)实体部分),则不能修改申请人的姓名。
    姊妹公司。如果以公司A的名义提出申请,而姊妹公司(公司B)拥有商标,则该申请无效,因为申请人不是商标的所有人。Great Seats,84 USPQ2d,1244(持有第1(a)节申请无效,商标的唯一使用和广告是由与申请人共享同一总裁,控股股东和物业的姊妹公司进行的)。
    父/子公司。如果以全资子公司A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而母公司(法人B)拥有该商标,则该申请无效,因为申请人不是该商标的所有人。
    例子
    场景1
    一家公司提交了无线耳机的商标申请。在注册过程中,发现所提交的公司是商标所有者的被许可人,商标所有者希望将商标申请更改为其名称。
    不能。该申请可能不会被修改为指定另一个实体作为申请人。
    专利商标局可能会记录该商标申请的转让,但该申请因提交申请时的未使用而仍然无效(或如果是1(b)则将受到正当使用,并且(理应)受到商标的正当使用)如果有挑战则取消。
    场景2
    公司成立新公司并解散其主体,将其所有资产转让给新公司。一个月后,公司的代理人以旧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出了商标申请。注册发出后,代理人意识到错误,并希望将名称更改为新公司。
    不太可能。虽然不同的州对已解散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同的“汇总”法令,但要证明已解散的公司能够善意使用商标或意图使用商标来维持商标申请的真实意图(在1( a)或1(b)。
    场景3
    公司以其名称提交商标申请,但是实际提供服务的公司是姊妹公司。竞争对手提出异议通知,其索赔之一是该申请从头开始无效,因为姊妹公司是所有人,而不是申请人。
    这取决于。这是一个高度事实特定的场景。申请人很可能会在保留商标权的同时将商标许可给姐妹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应用程序可能不会无效。但是,如果反对者可以确定申请人没有行使要求的控制水平,并且姊妹公司实际上是商标所有人,则它可能会注定最终的申请,而且没有任何转让或更正将其解决。
    场景4
    大概。经过讨论,共同确定这是一个印刷错误,因为第一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该名称的DC LLC。如果它有一个以这个名字命名的姊妹公司,那么它就不可能改正。
    所有权问题很难识别,而且如上所述(更难(或不可能)解决)。每个商标代理人都需要询问其客户正确的问题,并研究商标所有权,然后再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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