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明
您必须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该商标是可识别的标志,并且在申请之日前被视为商标。
如果商标已被使用了相对较短的时间,则其使用应该比可以长期使用的商标更为密集。
商标如何使用?
例如,文字标记,组合标记,三维标记或商品名称。
申请人或反对者必须表明使用了什么或通过使用确定了什么。证据原则上必须显示已申请的商标,但是最近的实践开创了商标也可以与其他要素一起获得独特性的可能性,请参见欧洲法院C-353 / 03,“休息(有套件)”。 Kat(Kat),第32段。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商标是与文字商标或图形元素一起使用的,三维商标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独特的字符。通常情况下,商标由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并且在其上系统地带有商标字样进行销售,请参见欧洲法院C-24 / 05,Storck I,第59段。
该商标是针对哪些产品使用或通过使用确定的?
对于通过使用或建立商标的产品和/或服务,通过使用或使用建立的保护获得了保护。从提供的文件证据中必须明显看出这一点,请参阅欧洲法院T-262 / 04,Bic,第71段。
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应理解为是指使用强度和持续时间。
地域使用范围
为了对显着性特征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该商标必须在该国大部分地区使用。通过使用在本地建立商标只能证明其在当地的专有权,因此不能为整个挪威有效的商标注册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使用在本地建立的商标可能会成为后续申请注册的障碍。
作为一般规则,大多数使用/使用的场所一定是在挪威发生的,但是在国外使用或使用的场所的书面证据可能对案件的结果很重要。决定性因素是,使用已使该商标在挪威被视为商标。仅显示在国外使用或在国外使用而建立的书面证据通常是不够的。
必须实行使用或按使用建立的时间
为了能够注册商标,商标必须在申请时和注册时均具有独特的特征,请参见《挪威法律公报》。2005年,第1601页,古勒·西德(Gule Sider),第41段。这意味着使用必须在提交申请之前进行,并且必须从提供的文件证据中显而易见。在此时间之后,将不附加任何意义。可以想象市场调查的例外情况,在提出申请后的短时间内做出各种声明,因为它们将能够在提交申请之前证明对商标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