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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反对与取消
    反对注册
    新注册商标发布后,较早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反对注册的通知。如果所有人担心自己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存在混淆的风险,通常可以提出异议。这也适用于欧盟商标或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通知必须在注册公布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此期间也必须支付250欧元的异议费。它包括基于一个相反符号的反对。如果异议是基于同一所有人的多个较早的相反迹象,则每个额外的对立标志必须支付50欧元的额外费用。如果所有人不相同,则意味着有几个异议,每个异议必须支付250欧元。在异议程序中,将对异议作出决定。可能会取消新注册的商标。
    也可以基于对使用后获得的标志的较早权利(“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和商业名称)提出异议。此外,可以援引在德国广为人知的,由于扩大保护商标而产生的权利(《商标法》第42条第2款[Markengesetz])。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在2009年10月1日当天或之后针对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
    此外,该异议也可以基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前提是已向其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是在2019年1月14日或之后提出的。
    表格W 7202:反对商标注册(德语)
    表格W 7202.1:基于注册标志的反对派附件(德语)
    表格W 7202.2:基于未注册标志的反对意见的附件(德语)
    关于基于非注册商标权和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异议的信息表(德语)
    为了使DPMA能够迅速对异议做出决定
    为了尽可能快地决定是否将被质疑的商标(全部或部分)撤销,DPMA致力于加快异议程序。因此,法律规定的至少一到两个月的期限可以用来发表声明和延长期限。只有得到对方的同意,才可以进一步延长期限。通常,结论声明应在提交的第二份书面声明中作出。
    为什么可以取消商标
    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移交商标。商标也可能由于无效或撤销而被取消。
    因投降而取消
    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移交商标。
    表格W 7437:由于投降要求全部或部分取消(德文)
    因绝对拒绝而宣布无效和取消的声明
    如果商标注册是违反《商标法》第3、7或8条的,则该商标的注册将被宣布为无效并由于绝对拒绝的理由而被请求撤销,这意味着该商标不符合商标资格如果申请人没有能力成为商标所有人,或者有绝对的拒绝理由,则给予保护。宣布无效宣告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支持理由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商标法》第53(1)条第1和第2句)。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必须支付400欧元的费用。
    如果是根据《商标法》第50条第(2)款第3句与第8条第(2)款相结合的申请。根据《商标法》第1-3条,该申请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的十年内提出。
    此外,第8条第(2)款如果在申请无效声明之前,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已经确立,则商标法第1-3条不适用于根据商标法第50条第(2)款第2句规定的无效程序。有关的商业圈,针对已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使用了它。
    DPMA将申请无效声明的情况通知商标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在两个月内不反对,商标将被宣布无效并被取消;如果提出异议,将在DPMA进行无效程序。如果申请被批准,则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绝对理由,商标注册被宣布为无效,并从注册簿中注销。
    表格W 7442(2,26 MB):由于绝对的拒绝理由,申请全部/部分无效声明以及商标的全部/部分注销或商标国际注册的全部/部分无效(德语) )
    因存在较早的权利而宣布无效和撤销
    根据要求,商标注册也可以被宣布为无效并由于在先权利的存在而被取消。为此,您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DPMA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此类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支持理由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商标法》第53(1)条第1和第2句)。
    商标法第9至13条规定的权利的持有人和有权援引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产生的权利的人(商标法第53条第3款)这样的应用。该申请也可以基于同一持有人的若干先前权利(商标法第51条第1款)。
    商标法第51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排除了由于某些情况下在先权利冲突而导致无效宣告的情况(例如,在默认情况下是在先商标或不使用在先商标的情况下) )。
    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必须支付400欧元的费用。如果一项无效声明的申请是基于一项以上的在先权利,则必须为每一项额外权利支付100欧元的额外费用。
    DPMA将申请宣告无效的通知通知商标所有人。如果他在两个月内不反对,则商标被宣布无效并被取消;如果提出异议,则将在DPMA进行无效程序。如果申请被批准,则由于存在较早的权利,商标注册被宣布为无效,并被从注册簿中注销(商标法第51条)。
    表格W 7642(1,32 MB):由于先前的权利,要求宣布商标的全部/部分无效和全部/部分取消,或者商标的国际注册全部/部分无效(德文)
    公式W 7642.1:该声明所基于的已注册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声明无效的声明的附件(德语)
    公式W 7642.2:该申请所基于的未注册的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声明无效的声明的附件(德语)
    宣布无效和取消,因为先前的权利存在冲突
    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先前的权利提出无效诉讼。无效程序在普通法院进行。从2020年5月起,基于先前权利冲突的无效程序也将在DPMA上作为替代方案提供。
    撤销和取消
    如果商标在注册后的五年内未使用,则商标的注册将根据要求撤销和取消(商标法第49条)。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DPMA提出撤销申请。
    此类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支持理由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商标法》第53(1)条第1和第2句)。费用为100欧元。必须在提交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付款。
    商标局将撤销申请通知商标所有人。如果所有人在两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将被撤销并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如果提出异议,则只有在提出申请的人支付300欧元的费用以继续进行申请后,撤销诉讼才会在DPMA继续进行。在对抗性程序中,将决定是否必须撤销商标并从商标注册簿中撤销该商标。如果未进一步支付申请费用,则视为已完成DPMA之前的撤销程序。商标不会因撤销而被宣布为无效或被取消。
    商标国际注册
    上述关于无效和撤销程序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商标国际注册中延伸至德国的部分,即《商标法》第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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