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稀释
当第三方在商业中使用与著名商标足够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从而损害消费者对著名商标的认知时,就会发生商标稀释。“模糊”和“失去光泽”是稀释产生的两种类型的危害。
当一个著名商标的独特性受到损害时,就会发生“模糊”,因为它与或可能与一个相似的商标或商号相关联。换句话说,第三方商标削弱了消费者对著名商标与原告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感知。
在确定是否存在因模糊而导致的稀释时,法院必须考虑诸如相似程度,驰名商标的独特程度,驰名商标所有人实质上专有地使用该商标的程度,可以识别的著名商标是,被告建立与著名商标的关联的意图,以及所谓的稀释商标与著名商标之间的实际关联。
当与相似商标或商号相关的著名商标的声誉受到损害时,就会发生“失窃”。当被告对商标的使用被认为是不良的,或与劣质产品或服务有关时,通常适用。例如,如果某人以“亚马逊”商标出售带有种族主义卡通的T恤,则在种族主义T恤上使用“亚马逊”可能会损害网上零售商亚马逊的声誉。
商标稀释法
商标稀释受某些州法律和联邦法律的保护。1995年的《联邦商标稀释法》优先于各州法律。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稀释法》(《稀释法》),商标所有人不必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可保护商标。相反,重点在于独特质量是否被稀释。这意味着即使第三方的商标涉及与该著名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起摊薄诉讼。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会指控商标侵权和商标稀释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稀释法》,只有著名商标受到保护,不得稀释。确定相关商标是否著名的因素包括:商标的期限和使用,商标广告的持续时间和范围,商标使用的地理区域,商标的识别程度,产品分发和销售的方法,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以及商标是否已在联邦注册。著名商标包括“柯达”和“百事可乐”。
最初,在《稀释法》颁布后,关于商标所有人是否需要对商标的经济价值显示实际损害才能获得救济的问题,下级法院被分开了。最高法院裁定商标所有人必须显示实际稀释后,该法进行了修正,以澄清商标所有人不必显示实际稀释。商标所有人可以简单地表明其被稀释的可能性。因此,如果您收到停工通知书,指称您的商业活动正在稀释一个著名商标,即使您确定没有发生实际的经济损失,也必须咨询商标律师,这一点很重要。
除了攻击原告主张的内容外,对联邦摊薄诉讼的抗辩包括合理使用,商标的非商业使用,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或评论以及模仿。仅在为稀释名誉或进行名誉交易而做出的不懈努力的情况下,才可提供金钱赔偿,三倍赔偿或律师费。通常,在成功诉讼中获得的补救措施是禁止进一步稀释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