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许可
根据版权法,有形地固定在一种介质中的原创作品的作者具有捆绑权利。捆绑销售包括六项经济权利,包括复制,制作衍生作品,发行,公开表演,公开展示和数字传输录音。如果说作者身份是一件艺术品,那么作者也有精神权利。
当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犯时,这些权利的持有人都可以提起版权诉讼以执行这些权利。例如,音乐家可能会起诉电影制片厂,该电影制片厂使用其歌曲的副本作为电影原声的一部分。或者画家可能会起诉以其现有作品为基础的图形艺术家,理由是新作品实际上是衍生作品。
根据首次销售原则,购买版权原创作品的副本的个人可以通过出售或展示该版权副本的方式来处置该版权副本,而与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无关。但是,除非有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权利,否则首次销售原则并不保护制作未经授权的副本并进行分发的个人。例如,审阅者可以引用书中的内容以对其进行批评,而杂志可以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来复制该评论。但是,一个个人将自己购买的整本书影印后再出售再包装的副本,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在许多情况下,原创作品的作者可能会通过授予另一人或实体行使这些权利中一项或多项权利,甚至其中一部分权利的权力来获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以通过版权许可或转让来完成版权作品的权利转让。通常,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许可允许版权所有者保留权利,同时又赋予他人行使其中某些权利的权利,而转让则导致版权所有者失去对作品的控制权。可以放弃美术作品中的精神权利,但不能授予许可或转让。
版权许可规则
如果转让了经济权利,则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版权所有者签名。但是,如果权利是非排他性的,则无需任何书面形式。版权法不要求为了授予某人许可而进行任何付款或其他任何交换,但是版权持有人通常确实要求付款,对许可进行限制或要求被许可人履行某些其他义务。
许可证将规定权利转让的所有条款。通常,它将阐明正在授权的权利,使用的次数,可以使用该作品的程度以及许可证到期之前的时间。它还将规定被许可方的任何要求或义务。例如,版权所有者可以许可仅在特定地理区域中分发作品。如果被许可人将作品分发到其他地理区域,则版权所有者可以起诉侵权并获得禁制令或损害赔偿。
通常,版权所有者授权第三方组织代表版权所有者授予许可。例如,图片网站经常向个人授予许可证,以便在许可证下以少量费用使用摄影师在其网站或在线杂志上的图片。
根据《版权法》第203条,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则允许作者或继承其权利的人终止在1978年1月或之后取得的版权许可的授予,但出租作品除外。例如,当作者去世时,拥有该作品一半以上权益的人可以终止许可。终止也可能在五年内发生,从执照签发后的35年末开始。如果许可证涵盖出版权,则可以从受资助作品的出版之日起35年内终止许可,或者自执照执行之日起40年内终止许可,以较早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