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消费者必须广泛认可商标,以享有商标稀释原则下的保护
“商标淡化”学说的前提是,某些未经授权的行为可能会削弱消费者在驰名商标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独特联系。根据该原则,在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驰名商标仍应视为商标侵权。
台湾《商标法》第70-1和70-2条可以看作是“商标稀释”学说的反映。根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下列任何行为,应视为侵犯了该商标的权利:
1.明知使用商标其与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人的公知注册商标,因此存在的所述公知的存在显着性或声誉的稀释的可能性商标
2.故意将他人的知名注册商标中包含的词用作公司,企业,集团或域名的名称或标识企业实体的任何其他名称,因此可能会使相关消费者感到困惑或驰名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的淡化
根据上述规定的语言,只有注册的“驰名”商标才有资格受到保护,以防被稀释。在过去的法院判决中,关于成名要求的观点不一致。但是,在最近的判决中,大多数法院认为,驰名商标应在台湾“得到普通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换句话说,根据上述规定,仅在利基市场享有盛誉的商标不得被视为“驰名商标”。在最近有关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法院恢复了这一立场。
本案的原告是台湾一家大型零售书店连锁店。另一方面,被告是一家本地搬家公司。被告在其搬家服务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并使用该商标作为其公司名称。原告声称其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违反了《商标法》第70-1条和第70-2条。
作为多数法,知识产权法院指出,驰名商标应由“一般消费公众”而不是“相关消费公众”广泛认可。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商标在书店范围以外享有声誉。因此,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违反《商标法》第70-1条和第7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