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现行的商标实践中,反向混淆概念不适用
台湾原则上采用“先申请”商标注册制度。在该制度下,成名和广泛使用不是注册商标的要求。此外,根据第2条商标在台湾法令,一个持有人的商标不能声称,除非根据该法的正确商标已在台湾被注册。
但是,有时候,商标的初级用户比商标的高级用户/注册人更为著名。在这种情况下,台湾知识产权局(IPO)是否应向初级用户授予商标注册权是有争议的,因为相关的消费者实际上可能会将商标与初级用户而非高级用户/注册人相关联。关于这个问题,最高行政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在保护商标。权利应基于“先申请”原则确定,“逆向混淆”的概念在台湾目前的做法中不适用。在最近的行政诉讼中,知识产权法院重申了这一立场。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台湾一家咖啡馆连锁店。原告申请了商标并指定了商品,例如巧克力,糖果和甜点。被告IPO拒绝了该申请,并引用了类似商品中指定的高级商标。原告声称,通过广泛使用原告,相关的消费者普遍知道该商标。另一方面,IPO辩称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相关消费者更了解原告。
首先,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根据台湾现行做法,确定商标权优先权的标准应该是商标的申请时间,而不是使用时间。此外,法院指出,“反混淆”的概念在台湾目前的做法下不适用。因此,即使原告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声誉,根据台湾现行法律,鉴于在原告提出申请之前已经进行了高级注册,因此IPO也不应该将注册授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