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换包装的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对于最终流通到客户手中的商品制造商来说,多次更换包装并不罕见。商品包装更换有几种类型,其中一些有商标侵权风险。此类侵权的签名类型是“反向假冒”改变时商标在更换包装未经授权,如在第57.5指定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商标法”)。但是,只要保留该商标,擅自更换包装是否仍会构成商标侵权?作者将分析两种不同的情况。
情况1:未经授权更换相同品牌下的不同产品的包装。
在这种情况下的特定情况是指用同一品牌的产品“ B”包装替换产品“ A”包装的做法。与假冒产品相反,鉴于商标未发生更改,这种情况不会将商品原产地的名称作为商标的功能转移。然而,为了追求最大收益,通常会发现,伪装的廉价或劣质产品代替了有价值的高端产品,从而从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价格之间赚取了利润。
根据《商标法》第1条,“……敦促生产者和交易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声誉,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交易者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7条,“商标使用者应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结果表明,除了商品原产地标记外,商标还具有质量保证的另一重要功能。
如果商标长期在优质商品或服务上稳定地贴上商标,那将是这些商品质量的体现和凝聚以及口口相传的宣传,这将成为商标产生商誉的基本方式。同时,在功能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变化很大,以至于各种质量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对应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因此,包装可能具有状态符号的附加功能。
不同类别的产品通常具有不同的质量,尽管在不影响原产地名称功能的情况下,通过将次等产品绕过高端产品而损害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但这种差异会受到损害。而且,将劣等产品伪装成高端产品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甚至会导致事故,而高端产品缺乏独特的功能。
总之,下使用相同的品牌进行非法替换的不同产品的包装将导致对产品的不同类别的混乱同一品牌下的和损害的质量保证商标的功能,这需要附着在上的善意收费商标,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企业不得就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用户评论和获得的荣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为了欺诈或误导消费者”,此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一种虚假宣传。
情况2:未经授权分包装和销售正版产品
在实践中,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非法获利等目的,经销商可以出售分装的正品产品。最常见的例子是,例如,将香水重新包装到较小的样品瓶中进行销售。
作为此类子包装行为的先例,2015年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主要案件-“ BU ER JIA”商标侵权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散装购买了原汁原味的“布尔加嘉”糖果,然后将其分装到印有“布尔加嘉”商标,商品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的铁盒中,而忽略了与事实有关的信息。被告将其自己包装起来。同时,被告分别购买的铁盒的质地和质量与“ BU ER JIA”糖果的原始铁盒明显不同,尽管每种糖果都有自己的包装。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主要是因为认为包装除了保护和保存商品的基本功能外,在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和提高商品价值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相反,被告未经授权的分装包装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商誉,并损害了商标的声誉功能。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未经授权的子包装的商标侵权也基于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商标的声誉不仅与产品的质量有关,而且与商品的包装有关,这意味着商品需要根据其质量进行包装,更好的包装往往用于质量较高的商品。此外,通过美化商品,包装还可以使消费者满意,增强消费者的信任,甚至成为商品的特殊标志,其与商标本身具有相同的命名功能,例如著名商品的包装和装饰。
其他各方容易用不符合原始包装标准的包装重新包装。在包装不合格的情况下,它甚至直接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其质量。即使重新包装与原始包装完全相同,由于子包装方不是品牌所有者,他们对商标的信誉没有要求,也不会维护商标的声誉,并且会对商标的信誉造成潜在威胁。
简而言之,使用自产的,不合格的包装或没有标识包装者的包装,尽管带有原始商标,但由于商标质量保证功能受到损害,均构成商标侵权。自然地,关于商品或商业惯例的固有美德,在不损害商品质量的前提下,只要它们明确表明有关分装事实和包装工等的信息,经销商就可以分装商品,例如与建筑材料有关的产品,在合理的正常商业活动范围内。
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商标不仅具有指定商品原产地的基本功能,而且还具有质量保证和商誉承担的衍生功能。尽管原始商标保持不变,但未经许可擅自更改产品包装通常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从而损害商标的信誉。商标的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内涵和商标存在的基础。即使不会引起市场混乱,商品包装上未经授权的更改也会损害商标的功能将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