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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裁定,表现出蓄意并非为联邦商标侵权获得利润的前提条件
    关键点:
    在Romag Fasteners Inc.诉Fossil Inc.等人中。最高法院裁定,证明被告的意愿不是根据《兰纳姆法》(Lanham Act)为商标侵权追回侵权人利润的先决条件。
    最高法院还明确指出,被告的精神状态(包括故意)仍然在决定判给利润损害赔偿方面非常重要。
    上周,最高法院在Romag Fasteners Inc.诉Fossil Inc.等人的案中成立。根据15 USC§1125(a),原告无须表现出蓄意行为以追回被告因商标侵权而产生的利润。该决定解决了在显示故意向商标原告判给利润损害赔偿的要求方面的分歧。
    事实:
    Romag是一家销售用于皮革制品的磁性按扣的公司,该公司已与设计和销售时尚配饰的公司Fossil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允许Fossil在其产品中使用Romag的紧固件。Romag后来发现Fossil的中国制造商正在使用假冒的Romag紧固件。Romag根据《兰纳姆法》(Lanham Act)起诉Fossil侵犯商标权。陪审团同意Fossil侵权,但认定Fossil没有故意行事。因此,尽管要求化石对商标负责侵权后,地方法院拒绝判给Romag Fossil归因于侵权的利润。地方法院裁定Romag没有证明化石采取了故意行动,这是根据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追回利润的要求。罗马格(Romag)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采用了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律,并维持了地区法院关于故意要求牟利的要求。罗马涅(Romag)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准予了证明书。
    裁决:
    在此案发生之前,一些法院要求表现出有意收回被告利润的意愿,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有意意愿只是授予利润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为了消除混乱,最高法院一致认为,根据《兰纳姆法》的明文规定,原告无需故意表示要收回侵权人的利润作为《兰纳姆法》下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
    Gorsuch法官的多数裁决指出了法规中的损害赔偿规定,《美国法典》第15篇第1117(a)节明确要求显示出仅出于商标稀释就可以收回损害的意愿。法院指出,由于在文字上并不需要出于故意就收回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要求,因此将这样的要求读入法规是不适当的,尤其是在适用于商标稀释的法规中明确要求具有故意的情况下。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兰纳姆法》的结构和历史中,没有任何故意要求为商标侵权追回利润的要求。
    Fossil辩称,要阻止毫无根据的商标诉讼,必须有故意的要求。尽管该决定并未否决这一政策论点,但其理由是最高法院的职能是执行政策制定者制定的法律。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尽管“商标被告的精神状态是确定是否应判给利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但证明被告的意愿并不是收回商标侵权利润损失的先决条件。
    Alito法官发表了一项同意意见,其中强调,先前的案件,尤其是《兰纳姆法》之前的案件,表明在根据第1117(a)条授予利润方面,故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仅在判决中表示同意。
    底线:
    现在解决的是,在试图追回被告因商标侵权而产生的利润时,不需要原告证明故意。但是,被告的精神状态(包括故意)可能仍会影响利润分配。最高法院通过拒绝将故意作为恢复的“僵硬的先决条件”,同时注意到心态仍然是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将裁决利润的决定置于地区法院的充分酌处权之下。法院是否会发现非故意的侵权行为是由于粗心或or顾后果地忽视商标所致权利作为剥夺利润的理由仍有待观察。但是,侵权被告将不再能够通过就故意性问题获得简易判决来处置获利裁决的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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