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分析
最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近修正案以来的第一起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著名茶品牌“ HEYTEA”胜诉,获赔76万元。这一判断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眉溪公司(Meixi)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 HEYTEA”的母公司。梅溪发现一家茶店在其店铺招牌,室内装饰,杯子,传单等上大规模使用梅溪的注册商标“喜茶”(中文为HEYTEA),“”和“ HEEKCAA”。授权。Meixi对XMei公司和茶叶店的个人经营者Mr / Mrs提起诉讼。陈针对这两个侵权者的救济是一项停止侵权行为的禁令,并分别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和人民币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并充分考虑了注册商标的普及程度等因素;正品价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纠正的态度;侵权的形式,时间长度,后果和影响;和商标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有者的合理开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令XMei公司以70万元人民币和先生或者夫人的赔偿损失。陈先生赔偿人民币6万元。
“ HEYTEA”案之所以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即使该制度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编纂了7年之久,中国法院也很少裁决采用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决。在本文中,我们将回顾惩罚性赔偿在中国的发展以及以前的一些案例,以总结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WR伊顿进入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2013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以加强其惩罚。这表明中国正在努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仍在探索中。
近年来,中国不断采取有利措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繁荣的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决定,指示“增强人民群众的力量”。知识产权保护并依法惩处侵权行为。”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繁荣,促进经济独立协调发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了“加强商标保护,依法治国”的意见。法律”和“对恶意行为,例如恶意注册和仿冒商标采取更大的行动”。
由于上述国家和司法决定和政策,中国于2013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因此对侵犯知识产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该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第1款中,前提是“如果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并且存在严重情况,则赔偿金额应确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取得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一倍至三倍之间。侵权者,以及商标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这是知识产权法领域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意见再次强调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提高法定赔偿限额,并加快建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经修订的《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在第63条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从“一至三个倍”的实际损失,以“一个和之间的5倍”的实际损失,它从300万元提高法定赔偿的最高金额达到500万,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但是,对司法案件数据库中可用判决的审查显示,在2013年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很少有案例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尽管在许多情况下,权利人要求法院对惩罚性赔偿进行适用,法院通常只会增加赔偿额,以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很少直接采用惩罚性赔偿。由于在司法解释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恶意”和“严重情况”,因此法院不愿在实践中施加惩罚性赔偿。中国法院仍在努力应用,探索和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标准。
代表性案例
为了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标准,作者整理了来自中国各地的四个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在2019年修正案前后均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下是这些情况的摘要。
在巴洛克案[1](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居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中,法院根据原告之间的OEM关系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收到原告的警告信和法院发出的初步禁令后,被告,被告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被告继续侵权。
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是“雅居·地板”和“雅居·木地板”系列产品的制造商。它是中国十大地板品牌之一。原告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且原告已授权各个地区的分销商。在其母公司三林雅居乐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原告有权使用商标“”(注册号7771146),“”(注册号1600860),“”(法规编号4777126)和“”(法规编号4276865),并对第三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地板产品,外包装,促销材料和公司装饰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原告的独特且著名的包装来包装自己的产品;并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的域名,以宣传和推广这些相同的产品。被告将其生产的地板产品标记为“ Mendini Baroque系列”的一部分,并虚假地宣传该产品是原告的“ ELEGANT LIVING”和“ ELEGANT LIVING BAROQUE”系列的一部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被告立即停止诉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被告以“主观恶意”行事,是因为原告与被告有多年的OEM关系,原告已警告被告停止侵权,被告的全国各地的分销商已受到当地市场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被告在法院发出初步禁令后并未停止其侵权活动。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规模很大,而且利润可观。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并且存在“严重情况”,因此认定损害赔偿额可以加倍。
在JOHNDEERE案[2](DEERE&COMPANY,John Deere(China)Investment Co.,Ltd.诉John Deere(Beijing)农业机械有限公司,John Deere(Dandong)Petrochemical Co.,Ltd.,Lanxi嘉联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院由于对被告的行政处罚的历史,被告侵权行为的多样性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施加了惩罚性赔偿。
原告DEERE&COMPANY(Deere)拥有商标商标“ Deer Device”(注册号G910051),“ HY-GARD”(注册号8380174),“ PLUS-50”(注册号8380176),“ JOHNDEERE”(注册号)的权利编号206346)和“约翰·迪尔”(注册号为7799578),并将这些商标授权给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约翰迪尔中国”)使用。迪尔(Deere)和约翰迪尔(John Deere)中国声称,约翰迪尔(北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约翰迪尔(丹东)石化有限公司和兰溪嘉联迪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的徽标相同或相同。在其产品,产品手册,产品目录,商店招牌,商店内饰和产品上类似于“ John Deere”,“ JOHNDEERE”,“ Deer Device”,“ HY-GARD”和“ PLUS-50”的注册商标。网站。他们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更改其商标名称,
在此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进行侵权行为是恶意的。法院还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多样性,并且侵权的大规模性质构成了全方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这些原因,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被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并且“存在严重情况”。法院因此裁定,惩罚性赔偿可以增加三倍。由于被告获得的三倍的非法收益远远超过了人民币500万元,法院完全判给了原告他们要求赔偿的损失。
在MOTR案[3](BALANCEDBODY,INC。诉永康市益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中,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因是被告一再重复全面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质量低劣产品。
原告BALANCED BODY,INC。拥有注册商标“ MOTR”(注册号17758124),“ MOTR”(注册号17758270)和“ MOTR”(注册号17787572)的专有权。原告称,被告永康市益联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通过展览,微信在线商店和线下工厂等促销和出售带有“ MOTR”商标的健身器材,构成商标侵权。他们要求法院命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
浦东地区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被告完全模仿了原告的商标和产品,并且由于他们屡次进行侵权行为,因此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商业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不仅是因为侵权产品存在质量低劣的问题,而且还因为被告从事大规模生产和经营,拥有多种销售渠道并具有广泛的地域覆盖范围。法院认为这是“严重情况”。结果,法院将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确定为被告非法所得的三倍。由于三倍的非法收益超过了人民币300万元,法院完全判决了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
在熙苍海案例[4](小米公司诉忠山本10克电器有限公司),法院适用了,因为因素“惩罚性赔偿”,如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多样性,被告未能阻止一经收到侵权就不利于一审判决,并且被告产品的质量不佳。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的判决从双倍赔偿提高到三倍。
原告小米公司是注册商标“小米”的权利持有人,注册号为8228211。被告使用“小米生活”(中文为“小米生活”)在其营业场所,在线商店,网站上推广和销售产品。 ,以及微信公众号。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500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被告模仿了原告的商标;使用与原告相同的配色方案和相似或基本相同的口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域名;并且在第二次审判期间,继续销售和推广侵权产品。由此可见,被告人侵权行为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被告通过23家在线和离线实体商店大规模出售了他们的侵权产品,其中一些涉嫌侵权的产品甚至存在质量问题。这客观和严重地损害了原告商标的声誉,构成了“严重情况”。一审法院裁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能是被告获得的非法收益的两倍,二审法院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从两倍提高到三倍。由于三倍的违法所得超过了人民币5,000万元,法院完全判决了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
商标侵权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摘要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首先必须是“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其次必须是“存在严重情况”。鉴于上述司法案件和学术观点,作者试图总结所谓的“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的标准以及被视为“严重情况”的标准。商标所有者可以在将来的权利保护案例中以此为参考。
(1)“恶意”侵权的标准:故意侵权
当前的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人对构成“恶意”的看法是,侵权者在具有“主观意图”的情况下与恶意行为-也就是说,她知道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立明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应以侵权人的意图为准。从惩罚性损害的产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损害,并且因为惩罚性损害的特征在于它们造成了更重的责任,所以故意性应当是防止滥用或对侵权者施加过多责任的基本要素。
在2019年8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题为意见指引我中号plementing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提供高质量的发展司法保障(为指导)。《指南》第26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动适用,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则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或其他情况,判处惩罚性赔偿。通过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并将其乘以法定限额来确定侵权情况。由此可见,很明显该指南还采用了“意图”理论。
在JOHNDEERE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以是否存在“恶意侵犯商标专有权以及是否存在严重情况”为条件。 “恶意”的定义应限于“明知”和“有意地”。
根据以上学术观点,指南和所分析的判断,作者认为,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则商标所有者可以考虑声称侵权人“恶意侵犯了其专有的商标使用权”:
侵权人收到权利人的警告信或通知后,或者与权利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继续或重复其侵权行为。
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或合作关系终止后,侵权人未经许可继续进行类似行为;
侵权人没有遵守禁令,继续侵权行为;
在法院或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作出判决或惩罚后,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
侵权人将侵权作为一种商业模式:他或她不断更改公司名称或成立新公司以进行侵权;
侵权人故意驰a驰名商标的声誉,并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商标侵权;
当侵权人试图注册一个商标后,该侵权人知道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时,该商标被商标局拒绝,理由是该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太相似,但仍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徽标与权利持有人一样;
侵权人完全复制权利人:包括使用商标,商标位置,商标颜色,产品型号,域名,标语等。
(II)的?的riteria“情节严重“:大规模侵权,侵权多样的方法,反复侵权,严重的造成的损害,以及巨大的社会影响
根据《指南》和上述判决,作者认为,某些被告被认为犯有“恶意侵权”的情况也可以被视为“严重情况”。但是有一个区别:在分析是否存在“严重情况”时,侵权的后果更为重要。商标所有者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侵权期间存在“严重情况”:
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多重商标权;
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大,或者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广;
侵权行为多种多样;例如,除了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外,侵权人还从事其他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非法行为,例如注册与商标所有者相似的域名,或者使用类似的商品名,类似的产品名称或类似的产品装饰。
侵权商标是消费者熟悉的驰名商标;
侵权行为屡屡发生;
由此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例如,侵权使权利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对权利人的市场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例如,侵权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
结论
自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权利,提出了“加强民事司法保护和有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预见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将变得更加广泛,合法权利的保障将不再局限于使实际损失的赔偿最大化。由于2020年爆发COVID-19,经济形势严峻,商标业主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当局应为商标所有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提供更多支持。商标所有人还应积极,全面地收集证据,为法官申请“惩罚性赔偿”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