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标案中侵权人获利裁决的不必要的故意
在4月23日的一项一致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解决了长达数十年的巡回上诉案,涉及商标案中侵权人利润被剥夺的可能性,并认为蓄意并非剥夺的先决条件。
《兰纳姆法》第35条(美国法典第15条第1117(a)款)规定,商标,虚假广告或不正当竞争的成功当事方有权“根据公平原则”追讨侵权人的利润。几十年来,关于衡平原则是否将侵权人的利润归还非法行为的补救办法仅限于侵权是故意的案件,一直存在巡回分歧,最高法院接受了此案以解决这一巡回分歧。
原告Romag紧固件公司(Romag)销售用于皮革制品的磁性按扣。经过多年的许可,Fossil,Inc.(Fossil)可以将其商标ROMAG卡扣紧固件用于手袋,然后Romag发现Fossil在中国雇用了使用假冒Romag紧固件的工厂。除其他救济措施外,Romag还希望通过侵害Romag的商标权来非法夺取化石的利润。经过审判,陪审团裁定,尽管Fossil并未故意侵犯Romag的商标,但它“无情地忽视了” Romag的商标权。[1]地方法院裁定,根据第二巡回法庭的判例,由于陪审团没有发现故意的行为,因此没有理由授予利润。确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适用第二巡回判例的先例。[2]
最高法院首先分析了《兰纳姆法》的案文,认为商标侵权的诉讼理由“从来不需要表现出蓄意赢得被告的利润”。[3]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此类陈述,因此解释说,如果不举行,将在法规中读到“不存在的词语”。[4]法院进一步认为,《兰纳姆法》充斥了精神状态,以根据侵权人的相对罪责确立责任或增加或减少金钱赔偿。[5]因此,法院驳回了Fossil的论点,即“服从公平原则”隐含地限制了对涉及故意侵权的案件的利润损失。[6]
尽管法院驳回了故意行为是非法所得的先决条件的论点,但它也明确指出:“商标被告的精神状态是确定利润分配是否适当的重要考虑因素。”[7]因此,侵权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重大过失或对他人商标权的无视,仍将在确定是否剥夺侵权人的利润方面发挥作用。
在以前需要表现出故意性的巡回赛中,此决定消除了获得商标侵权的非法所得裁决的重大障碍。寻求归类的能力对权利人而言尤其重要,因为要证明侵权行为在商标案件中造成实际损害可能是困难的,尤其是当当事方不是竞争对手并且被告销售侵权产品可能不会导致原告的销售损失时。该决定还强调了在采用新商标,扩展现有产品或向新地域发展以及适当监控供应商时适当评估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