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和比较性广告
比较广告的流行在最近几十年中有所增长。但是,由于阿根廷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它在阿根廷历来很少见,因为直到最近这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
由于《商标法》为其所有者保留了商标使用权的专有权,因此阿根廷的法律学者一直在争论是否禁止在比较广告中使用商标。
随着2019年4月17日第274/2019号紧急法令的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新的不公平竞争立法对知识产权从业者的影响”),该立法首次详细,系统地处理了阿根廷的比较广告方式并确定何时允许。
274/2019号紧急法令第15条规定:“就本法令而言,比较广告是指明示或暗示地指竞争对手,其商标或由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如果比较广告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将被允许:
它不会导致广告商与竞争对手之间,广告商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混淆或欺骗;
它比较满足相同需求或具有相同目的的商品和服务,并且所述比较是客观地在所述商品和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基本,相关,代表性和可证明的特征之间进行的,其中可能包括价格;
其目的是告知消费者广告产品或服务的优势;
它不抹黑或诽谤竞争对手的IP或工业产权或情况;
它不会不正当地获得竞争对手商标声誉或竞争对手商品原产地名称的优势;
它不会以商标或受保护的商标名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模仿或复制形式呈现商品或服务;
仅由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或特定名称涵盖的其他同名商品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