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商标侵权无需调查侵权的获利
Romag紧固件公司(“ Romag”)起诉Fossil,Inc.和某些零售商(统称为“化石”)侵犯商标权。陪审团裁定化石侵权,但没有故意采取行动。Romag根据《兰纳姆法》的15 USC§1117(a)要求赔偿化石的利润。地方法院依据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要求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判给利润,地区法院驳回了Romag的请求。在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适用相同的第二巡回法院法律,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准予撤销并撤销证明书,持有故意并非商标侵权获利的先决条件。法院开始分析时注意到第1117(a)条的案文要求表明愿意为商标摊薄而不是为商标摊薄而授予利润侵权。法院认为这种区别是有启发性的,并指出《兰纳姆法》的其他条款对精神状态的标准具有“相当大的照顾”。然后,法院认为第1117(a)条的案文指出,判给被告的利润“受制于公平原则”。当国会在《兰纳姆法案》中其他地方明确规定精神状态条件时,法院认为国会不太可能通过这种语言倾斜地纳入精神状态。法院还认为,国会不太可能将“基本原则”这一词条暗示一个基本的和广泛适用的规则,而不是针对商标的特定规则。补救措施。考虑到传统原则,法院认为,被告的精神状态是确定是否判给利润的“高度重要考虑”,但是这不能成为判给利润的先决条件。因此,法院撤消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并退回进一步诉讼。
Alito大法官表示同意,Breyer大法官和Kagan大法官也表示赞同。法官Alito写道,《兰纳姆法》之前的判例法表明,故意是授予利润的高度重要考虑因素,但不是绝对前提。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仅在判决中表示同意,就商标侵权的利润奖励而言,将故意侵权与无辜侵权区别开来。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写道,因无辜侵权而获利的裁决将与第1117(a)条中提及的“公平原则”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