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服务”获得商标申请生命的新租赁
零售服务作为一种服务标识,已被暂时拒绝商标注册。
?CNIPA放宽了某些持有人通过WIPO档案进入中国的做法。
?现在可以接受“零售服务”对子类别3503的修订。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现在在“驳回审查”程序中接受根据WIPO文件提交的“零售服务”的修正案,以便在中国可以授予某些“零售服务”以保护。
以前,CNIPA仅以绝对的理由拒绝此类“零售服务”,因为此类服务不能用于商标注册目的。零售服务在中国已被驳回,用于商标注册目的,无论是在WIPO的申请还是在国家申请中,除了与CNIPA可接受的商品/服务指南中明确列出的药品,兽医和卫生制剂以及医疗用品有关的零售服务。此外,如果CNIPA发布拒绝中国零售服务的决定后提出要求,那么CNIPA直到最近才拒绝接受零售服务的限制要求。
CNIPA最近改变了惯例,允许在中国拒绝提供服务的WIPO零售服务申请的持有人向WIPO提出“限制要求”,以修改零售服务并同时提交针对拒绝的审查。按照这种新做法,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审查程序中在中国进行修改后,对其服务进行保护。这种变化是由于CNIPA根据WIPO档案审查零售服务的新做法而产生的。除绝对依据的审查外,CNIPA还应进行相对审查,以检查属于3503子类别的服务(例如“他人促销”)上是否存在相同/相似的商标。
该商标持有人可以提交MM6对WIPO前,“限制的要求”,在中国只有效果。服务的可接受限制仅限于子类3503中的限制,例如
-促进他人的促销;
-营销;和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市场。
拟议的服务项目与零售服务不同,但密切相关。对这些项目进行注册应使商标持有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防止在零售服务上未经授权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