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者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上针对其受损商品采取行动
最近的一项决定表明,在产品包装被损坏且第三方平台无法证明其内容是真实的情况下,商标所有者可以以商标侵权为由采取行动。
背景
当前的案件涉及在中国大陆销售保健品。有问题的物品是通过特定渠道分发的,但是发现了通过第三方在线平台进行的未经授权的销售。
尽管声称是真实的,但据透露在这些在线平台上出售的产品的包装(特别是批次代码和跟踪信息)已损坏。因此,医疗保健公司无法跟踪这些物品(假设它们是真实的),也无法向可能负责未经授权的销售活动的承包商提起索赔。更糟糕的是,发现印在容器内侧的信息也已损坏,这意味着侵权者必须先将容器开封并取出内容物,然后才能将其取出。
即使产品最初是正品,也不能保证其中的内容物(胶囊和粉末,取决于保健品的类型)已安全保存,取出以除去信息时不会受到污染。此外,不能保证真正的内容物已被重新填充,而不是与未知成分混合。鉴于对公众构成严重的健康风险,因此以商标侵权为由对卖方提起了诉讼。
法律论据
侵权者声称产品是正品。为了确定这是否是商标侵权案件,提出了以下法律论点:
这些产品实际上是假冒产品,因为真正的产品会包含批次代码和跟踪信息,而侵权人销售的产品中没有这些产品。经过公证的购买和详细的比较,向法院展示了正版产品与侵权者在在线平台上出售的产品之间的区别。
即使产品是原装的(被拒绝并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人的行为也损害了作为商标持有人的医疗保健公司,并侵犯了该实体第57条第7款的实体商标权。中国商标法:
批代码和跟踪信息的删除严重损害了医疗保健公司跟踪产品来源的权利,因此影响了其控制产品质量的能力。例如,它在需要时召回特定批次产品的权利受到影响。
打破密封的容器会影响产品的质量,重新填充内容不明的容器可能会损害公司的名声和声誉。此外,这对公众构成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侵权人声称产品为真品的行为还构成了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只要产品至少受到损坏且可以被修改且与正品不符。
法院接受了这些论点,并裁定,第三方卖方(无相反证据表明所出售的产品为真品)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因为这些产品带有医疗保健实体的商标。此外,它发现销售的产品即使删除了批处理代码和跟踪信息,即使它们最初是正品,也构成侵权。法院的主要理由是,该商标证明了商品的原产地,这是由于去除源信息和商标而受到损害的。所有者跟踪和控制质量的能力也受到了损害。法院进一步认为,这可能引起混乱。此外,消费者获得有关产品来源信息的权利也受到了损害。根据第57条第7款,这一起构成侵权。
法院进一步裁定,侵权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它被命令停止侵犯医疗保健公司的商标权并发布虚假广告。此外,它还必须支付大约10万美元的赔偿金。
此案的主要结论是,侵权人有可能在销售原汁原味的产品,但去除了来源和跟踪信息。但是,当商标持有人追踪产品来源和控制质量的能力受到损害时,法院承认,这是《商标法》第57条第7款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所有者采取行动,通过未经授权的渠道对未经批准的销售采取行动,这是一个有用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会破坏源信息,以避免合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