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承认DINOSAURUS商标的驰名性质,并宣布使用GALLESAUROS标志侵权
巴塞罗那上诉法院在2020年4月23日的判决中,承认Galletas Artiach(以下称Artiach)拥有的DINOSAURUS商标的众所周知的性质,以及La Flor Burgalesa(以下称Florbú)使用在饼干上使用的GALLESAUROS标志侵权。
背景
2018年4月,Artiach对Florbú提起诉讼,因为其侵犯了DINOSAURUS商标和图形商标,该商标和图形商标由各种形状的不同种类的恐龙组成,并且还可能由于不正当竞争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
2019年4月3日,该诉讼被巴塞罗那第8商业法庭判决驳回,Artiach对此提出上诉。
决断
2020年4月23日,巴塞罗那上诉法院维持了Artiach的上诉,并部分撤销了巴塞罗那商业法院第8号判决。巴塞罗那上诉法院宣布,以GALLESAUROS标志出售Florbú饼干构成对DINOSAURUS商标的侵权,因此命令Florbú采取以下行动:
停止侵权活动,并将侵权产品,包装,商业材料以及用于营销此类产品的任何文件从市场中撤出;和
在提起诉讼之前的五年内,直至停止销售和营销生效之前,向Artiach支付侵权产品所产生营业额的1%。
巴塞罗那上诉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可以概括如下:
与巴塞罗那商业法院第8号判决相反,文件中的证据证明Artiach的DINOSAURUS商标通常是相关产品所针对的相关公众(即,儿童饼干的购买者)所熟知的。法院承认DINOSAURUS商标的众所周知的性质。
巴塞罗那上诉法院承认DINOSAURUS商标的驰名商标“具有该标志的所有概念含义”。因此,Artiach有机会独享消费者在驰名商标和恐龙形饼干之间的自然联系。
DINOSAURUS商标的知名度为其提供了增强的保护。这种增强的保护意味着要得出侵权结论,不需要并存混淆的风险,而是相反符号之间的接近度会产生一个链接(即,后者标记唤起了普通消费者的先前标记),根据《商标法》第34.2(c)条的规定:
商标独特性的淡化;
损害商标的众所周知的性质;要么
在侵权者方面,商标具有鲜明的特征或众所周知的性质,这是不公平的。
鉴于此类符号之间的明显相似性及其在概念上的紧密协调性,GALLESAUROS标志与著名的DINOSAURUS商标之间的相似度足以产生这种联系。
带有两个标志的产品都共享一个标识(即饼干)。但是,像DINOSAURUS商标一样,GALLESAUROS商标不仅用于标识饼干,而且还用于特定形状的饼干(可以选择的饼干中有很多),例如与术语“恐龙”和“恐龙”直接链接的饼干。 gallesauros(恐龙形状)。
被告使用GALLESAUROS标志意味着GALLESAUROS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并且不当地使用了著名的DINOSAURUS商标。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34.2(c)条,巴塞罗那上诉法院认为Florbú以GALLESAUROS标志出售相关的饼干构成了对著名DINOSAURUS商标的侵犯,所有后果均来自于侵权声明,包括Florbú向Artiach支付赔偿的义务。